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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融资租赁
5月8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5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风险排查。
在金融业整体风险梳理排查的背景下,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升级并不意外。就着这次事件,我们不妨了解一下什么是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如何,风险点又在哪里?
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是租赁的一种,所谓租赁,简单来讲就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用。最典型的就是房屋出租,并不转移所有权,只是让渡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
在租赁行为中,若出租物的大部分权利都实质性转移给承租人,就变成了融资租赁。比如你在租房的时候,一栋价值100万的房子,房东与你约定,租给你30年,30年后,你只需要再交10万元,房子就归你,这种情况下,本质上属于房东与你做了一笔房产抵押融资,是一种融资行为,于是,所以便称作融资租赁。
当然,在融资租赁实际业务过程中,所有权也不一定会转移,之所以不转移,是因为租赁期满后,出租物已经没有什么价值。当然,不是房子,典型的是机器设备。比如,承租人把一个设备租给你30年,30年后,设备还是归承租人所有,但已经不值钱了,甚至只是一堆废铁而已。这个时候,所有权转移与否并无根本上的区别,所以,仍然称之为融资租赁。
在实践中,诸如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大型设备一般采用融资租赁的模式,在业务实质上,和大家按揭买房是一个道理。
以飞机租赁为例,航空公司一下拿不出那么多钱全款购入飞机,就可以向专门的航空租赁公司租借飞机,比如租个几十年,直至飞机报废。
正如按揭买房可以大大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一样,大力发展大型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也能促进生产制造业的发展,解决了制造企业前期购入设备资金不足的难题。所以,在政策上,对于融资租赁,基本都是鼓励为主的。
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在1980年前后就成立了,自2007年起,行业规模开始呈几何级数增长。截至2016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7120家。
“两类三种”机构与监管分割
国内的融资租赁机构,基于审批和监管机构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三种机构”,虽然业务实质相近,但受到不同的监管规则管辖,有松有紧,因监管分割便产生了监管套利问题。
第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设立,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方式接受监管,监管规则较为严格。
第二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定性为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又进一步分为内资和外资两种,其中,内资试点类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设立,监管相对宽松;外商投资类融资租赁公司则根据注册资本大小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监管,监管最为宽松。
就这三种机构而言,金融租赁公司虽然监管严格,但能够通过同业市场拆借、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等方式筹资,能享受融资渠道上的红利。外商投资类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较为宽松,在境外借款方面相比内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便利,被允许的债务杠杆率也更高。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则既没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融资方面的优惠,也没有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外融资方面的便利,处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于是乎,大家都竞相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截止2016年底的7120家融资租赁机构中,外资租赁机构6857家,内资融资租赁204家,金融租赁公司59家。不过,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通常为银行,所以虽然机构数量有限,但却是三类机构中业务量最大的。
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测算,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53300亿元人民币,金融租赁约20400亿元,占比38.3%;内资租赁约16200亿元,占比30.4%;外商租赁约合16700亿元,占比31.3%。
业务模式演变与风险积累
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过程中,除了直接租赁业务以外,还发展出了售后回租业务。还拿房子为例,房主直接把房子卖给你,然后要求你再把房子租给他住30年。对于房东而言,一次性拿到出售房屋的全款,还锁定了未来30年的居住权,本质上就是一种融资功能。
回到企业上去,就是企业把自行购买的昂贵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去,租个20年,一次性收回设备款,还不耽误使用设备进行正常的生产,是一种典型的融资行为。
于是,在实践中,无论哪一类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都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的功能更像一个放贷机构,融资租赁也更像一种融资业务。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多融资租赁机构也变相成为了放贷机构。
既然实质上演变为一种类放贷机构,在金融业整体防风险的背景下,自然也要接受统一的风险排查和整顿,这便是商务部出台监管意见的背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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