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
- 07-20 履约担保平台爆雷保险公司会兜底吗?
- 07-20 团贷网维权:催收现状与诉求
- 07-20 【鹰眼看网贷】互联网金融路在何方?
- 07-20 参与“金融互助”组织的投资者是否受法律保护?
- 07-20 美国歌手diss姚明的真相是什么?diss姚明的美国歌手叫
- 07-20 最新 | 礼德财富以涉嫌集资诈骗正式立案
- 07-20 互联网金融变革下 如何重新定义P2P?
- 07-20 奔驰维权事件另类视角:汽车经销商金融服务费溯源
- 07-20 微贷网即将上市,但暴力催收问题影响股价
- 07-20 银发族,小心新一波"理财销售战"?
热门文章
- 09-05 原创|现金贷江湖,“谁”套路了“谁”?
- 09-25 2017新金融:阶级阵营、上市潮起与套利终结
- 12-09 团贷的牛要还钱吗?不要轻视了资产的流动性!
- 10-17 买保险不是为保障?而是为了……
- 05-08 “以租代购”真的能拯救车贷平台吗?
- 06-30 内容Go high,成本Go low,搜狐视频回归商业本质
- 06-19 深度|信用卡发卡量、坏账齐飙升,套现真的是一个没有受害者的产
- 01-05 如果P2P的兑付方案,由你投票决定,你会投吗?
- 07-30 67家P2P平台3月数据分析:5家连续3个月净流入,3家逾期有较大增
- 04-10 上海造艺关联40余家现金贷平台,靠无故扣款联合收割900多万用户
“两高”文件下发、征信业频频整治,都在透露一个信号
征信在金融科技行业里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它看起来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无限的市场潜力,它被称为是一项改变金融“基础设施”的伟大工程,与它相关的每一个词语——大数据、信用生活听起来都无比性感,可是问题是,这一切都被卡在了一个尴尬的问题上——牌照。
—— 馨金融
01
2017年3月20日,“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9日,这项文件正式与公众见面,并且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份文件并不长,一共只有13条,主要内容落在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轻飘飘的文件,牵动了很多征信行业从业者,或者说的更宽泛一点,许多金融科技从业者的神经。
在新金融行业里,其实很多人都了解,尽管在法律意义上《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个人征信监管实行牌照制,但是实际上,在个人征信牌照“难产”的情况下,许多从事消费金融、大数据等业务的公司其实一直在法律的灰色空间里起舞。用户数据的采集、留存、处理和买卖虽然鲜有公开的媒体报道,但却是大家的默契。
一个做消费金融的朋友跟我说,做消费金融模型、大数据的这些公司,大家的数据互相买卖是很正常的交易,还有一些提供贷后催收、坏账的公司也需要类似的服务。“这个行业本就需要靠大量的数据驱动,买可能是一种最快的方式。”
当然,除了这些想做业务的公司之外,还有一些手段越来越成熟的黑产把这个行业的水搅的越来越浑。在此前馨金融分享的一篇文章《新金融“无间道”:黑产军团与反欺诈的激烈博弈》中已经勾勒出了一副完整的画像,黑产军团骗取信息、搭建中介和最终贩卖是一条严密、完整的产业链。
行业现状如此,监管即便滞后,也不可能缺席。
在此次“两高”发布的文件中,首先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而在量刑方面,违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以上即被认为情节严重,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即被认为情节特别严重,可判3-7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等。
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来界定,其实已经把个人信息的方方面面都纳入进来,各家公司的业务会不会从“灰色地带”走到“禁止地带”,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在这个庞大的市场里,这份文件可能只是标志着监管发力的开始,具体的排查和整治可能是一个更加长远的规划。
不过在这场金融监管的风暴之下,在一个更加直接可控的领域,央行已经出手了。
02
就在不久前的3月24日,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今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征信业的相关条款,被罚款39万元。
处罚的原因则是因为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具体违反的条例并未透露。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情形包括:
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并非是央行第一次对征信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此前报道,目前人民银行对征信业违规事件的处理接至少有73起,累计罚款金额达778万元。其中包括银行(55起),还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起)、企业征信机构(4起)、小贷公司(4起)、和汽车金融公司(1起),不过消费金融公司受到处罚,还是第一起。
而如果以时间来划分,仅2017年前三个月就有17起征信违规事件被处罚,监管力度显然在不断加大。
事实上,从2016年开始,央行已经开始频频整治征信市场。7月,央行首次通报了望洲征信事件;8月份,央行要求核查已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同月,央行开出首张征信机构罚单;10月份,央行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征信机构需要接受注册地央行分支行办理备案。
由于马上消费金融具体违反的条例未被透露,外界对于其被处罚的根本原因其实并不清楚,我们也无从得知。但是一个行业内的朋友对我说,根据过去的经验,一些中小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帮其他没有资质的公司查取借款者的征信信息,这也确实与此前媒体披露银行多次受罚的原因相吻合。
手握征信资质的传统金融机构们一旦越界,带来的伤害显然要比市场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们大的多,他们理所应当受到监管的更多重视。不过也因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一行三会直接管理,在监管的力度和执行的速度上要立竿见影得多。
03
征信在金融科技行业里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它看起来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无限的市场潜力,它被称为是一项改变金融“基础设施”的伟大工程,与它相关的每一个词语——大数据、信用生活听起来都无比性感,可是问题是,这一切都被卡在了一个尴尬的问题上——牌照。
可是如果把眼光放的远一点,我们会发现,在牌照不能下发的背后,其实有很多更深层次的原因。
在不久前的那次会议上,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提出的三个没想到:没想到碰上互联网金融整顿、没想到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空前高涨、没想到试点的8家机构离监管要求差得远,或许还不是问题的全部。
在之前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中,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公开信息采集的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个人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这些信息的界定,在“两高”发布昨天的解释文件之前,面目始终模糊。
另外一方面,在征信信息的运用和界定方面,如果现在的规范还没有完成,再开放新的主体进入,似乎也不是一个很好的时机。
所以,无论是“两高”文件的下发还是征信业的整治,或许短时间内是个坏消息,但是从行业发展的视角来看,何尝不是最大的好消息呢?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