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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比特币突破外汇管制参与洗钱

点击: 时间:2018-08-28

2017 年 1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营业管理部(北京)站点发布《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现场检查将继续进行》的公告称:“根据前期初步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决定将继续围绕支付结算、反洗钱、外汇管理、信息及资金安全等方面情况开展进一步检查。检查组提示投资者应当关注比特币平台交易的法律合规、市场波动、资金安全等风险,审慎参与比特币投资活动。”可见,支付结算、反洗钱、外汇管理、信息及资金安全将成为春节后比特币交易平台整顿的重要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比特币引发的洗钱及突破外汇管理的案件频频发生,而反洗钱制度的执行不力往往与电信诈骗等案件相勾连。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案例,向读者揭示电信诈骗领域中比特币交易平台加强反洗钱及外汇管理的重要性。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许某系同学,黄某某得知在其家乡南宁市宾阳县有很多人从事诈骗活动,许某表示他有办法帮助这些人将骗来的钱洗白,手段很隐蔽不会被发现,即是将骗来的钱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比特币,再将比特币兑换成现金。

两人在网上查阅了一些关于比特币交易平台和如何将比特币变现的相关资料,觉得有把握将此事做好。

随后黄某某在宾阳县找到了被告人陆某,让陆某给其联系需要洗钱的人,陆某为二人联系了被告人肖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又商量了此事。

黄某某将手机号告诉了肖某某,让他在有需要的时候联系自己,之后黄某某在网上购买了 3 套银行卡和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在 2014 年 6 月份,肖某某给黄某某介绍两笔单子让其帮助洗钱(第一笔 2 万元,第二笔 20 万元),被告人许某按照既定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购买比特币,均顺利提现。

2014 年 6 月 27 日 11 时许,肖某某在互联网上通过 QQ 聊天侵入软件,冒充被害人顾某某女儿与顾某某聊天,以其女儿导师继续兑换英镑为由,骗取顾某某人民币 42.4 万元,后被告人黄某某、许某将该款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比特币的方式进行提取现金,共提取现金 38 万余元。

2014 年 8 月初,肖某某给黄某某打电话说有一笔大的洗钱业务给她,让黄某某准备一下信用卡,黄某某把其在网上购买的某农业银行卡号告诉了肖某某,二人商定肖某某分赃 55%,黄某某等人分 45%。

2014 年 8 月 5 日 10 时,肖某某给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打款 500 万元(经查,2014年 8 月 5 日 8 时 39 分,肖某某侵入并修改某集团财务经理刘某某的 QQ 号,假冒刘某某的名义通过 QQ 聊天的方式,让其下属单位某超市财务经理董宇转款人民币 1200 万元,该 500 万元系其中一部分),由许某进行具体洗钱操作。

被告人许某在某交易平台购买了 1200 个左右的比特币,并转入自己的本地钱包中,之后黄某某、许某到澳门,通过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兑换成港币,再通过地下钱庄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汇回国内,最后汇回国内共计人民币 420 万元。

除了汇给上线之外,被告人黄某某、许某、陆某每人从中分得 36 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黄某某、许某、陆某等人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数次为许某等人进行大额提现服务,并非法获利人民币 1.5 万元,案发后赵某某将非法所得赃款上缴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陆某、赵某某经预谋为他人诈骗洗钱,其虽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被害人财物,但其明知肖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诈骗,仍帮助直接诈骗的犯罪分子将骗取到银行账户里的钱款提现,完全实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与直接诈骗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分工合作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系诈骗犯罪的共犯,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合法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均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许某、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该起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是使用比特币突破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洗钱,该种犯罪手段值得有关部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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