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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贷备案办法下发,律师带你解读3大趋势!
7月7日,《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颁布,全文分为九章共33个条款,相比日前上海及深圳发布的文件,北京的网贷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更加重视对消费者的直接保护
《意见稿》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以及第三章备案登记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网贷平台的相应责任,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如下: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 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
TIPS
对投资者适当性的强调,着重强调了网贷机构对适当投资者的审核,并要求建立适当性审核制度,使网贷机构通过制度建设以保护消费者。
《意见稿》第三章“备案登记”第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TIPS
相比上海和深圳网贷办法中对于平台备案登记的规定,北京的规定明显更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该要求直接反映了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视。
平台合规相应流程更为细化
与其他地区相比,北京的《意见稿》在第三章备案登记、第四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平台的备案流程、资金存管等要求更为细致,有了明确的时间节点及办理要求。
《意见稿》在第三章“备案登记”的第十二条中,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 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TIPS与上海、深圳相比,北京的审核流程更为细致,有了更为明确的监管部门。各平台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早与相关部门对接,争取更快完成平台备案登记及资金存管事宜。根据《意见稿》第四章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与上海、深圳有所不同,明显更为细化,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及对接机构。
第十五条【资金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TIPS从上述条款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对于网贷平台银行存管的条件非常详细,有具体的办理时限和要求。对于平台而言,也有了更为明确的合规方向及合规路径。
第三方电子存证未被提及,但仍是合规要素
与上海、深圳的网贷办法不一样,北京本次颁布的《意见稿》中并未提及法律意见书、信息安全等级要求以及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但根据今年3月份北京监管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合规有效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服务仍是网贷平台的合规要素。参照上海、深圳的文件,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依然是大势所趋。
对于平台而言,提早布局电子合同,必然有利于平台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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