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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龙勿用,送给ICO!
近期,亚洲某些政府智库打电话来,主要了解中国法域内对于ICO的发行和投资是如何定性,合法性如何确认等。今天跟大家分享一点小知识。
1、对于固定回报类token,各国规制更严
西方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并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法律仅惩处欺诈发行、诈骗等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外国法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视而不见,他们采取的策略是将这部分行为纳入SEC进行严厉监管,步步披露,时时监控,随时检查。
而在我国,由于存在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金融秩序的维护被提到公法的范畴内来,确保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因此,不要以为绕过中国法律,在其它国家就可以随意发行token,且给被发行方一些隐形承诺(含回购)。回购等行为在各国被认定为:固定回报或保底承诺的概率很大。
2、比特币、以太币之外新兴代币,公开交易法律风险更大
由于在世界上某些国家,比特币等老代币的认可度较高,甚至有些国家认可其作为“支付手段”。在我国2013年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商品”地位,也就是说,在国内进行比特币的交易属于商品展示和买卖,不违法。
但是,如果采取交易所模式是否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答案是不一定,要看您从事哪种类型的代币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操作方式。对于虚假项目为底层数字资产发行的代币,由于其代表的资产自身虚假性,造成购买者合同目的落空,其合同效力有瑕疵。从刑法角度讲,如果项目虚假,发行方以非法目的获取比特币等代币,虽然其仅为虚拟商品,但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其为“财物”,所以,发行、交易、协助交易等行为会被认为是诈骗行为的一部分,从而受到刑法第266条的追究。
具体操作方式,不能“融资融币”,不得进行“远期交易”等,具体可参详交易所规制文件37号文、38号文、64号文,细节不赘述。
因为魔鬼在细节,我们不能承担读者断章取义和政策突变等带来的风险,so,单独咨询吧。
3、“土鸡蛋”“大闸蟹”能ICO吗?
今早报刊杨凯生老师的《不要把Fintech搞成Funtech》令人印象深刻,杨老师虽戏谑之词,但看得出其对行业的深情和怒气不争的痛心,读罢让人无限唏嘘。结合,群友们讨论ICO的应用,都开始往农产品上进行“努力”了。
我们认可其“脑洞大开”的精神,但遗憾其观察监管风向的洞察力。
举国瞩目的大会即将召开,之前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互联网金融”已经有了“高度警惕”的阐述,这种情况下,金融创新更应该谨慎、再谨慎。原本就是币圈,小范围使用的激励程序猿的ICO,将使用权进行预售的一个标识,怎么就异化成了融资工具?!
实体经济缺资金,可以向传统金融机构、网络借贷平台、小贷公司、私募基金等资金提供方或资金信息提供方进行寻求,而不是打破现有IPO流程,在没有券商保驾护航,没有会计师、律师全方位辅佐的前提下,直接发行类股非股、类货币非货币、类金融产品非金融产品的“四不像”。
归根到底,还是要用现有法律去 。刑法、民法、行政法一个都不会少,天马行空的想象可以,一旦将土鸡蛋、大闸蟹们付诸行动,我们就要对自己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了,恳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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