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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警惕!利用P2P之名实施非法集资

点击: 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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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代表性产物,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可谓发展迅猛。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我国P2P网贷平台数已达5909家,尚在运营的平台只剩下2114家,超过一半的平台因为各种原因或关门,或跑路,更不乏大量平台触及刑责,受到刑法的规制,其中大部分的P2P网贷平台触刑案件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网贷平台相关规制的缺乏,以及在我国的畸形发展,引起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频发,给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秩序造成了诸多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拟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虚假P2P网贷平台涉刑风险,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注意防范。

案例

2014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经商议后注册成立YH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H公司”),同年7月12日赵某某、吴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设立“YHSM”网站,以P2P理财名义,采用伪造标书资料方式,以年息22%和数额不等的奖励通过“YHSM”网站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对象达878人。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截至案发时,YH公司从网站上共吸收存款3291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累计投入3.39万元,许某某累计投入13.99万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支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2639.27万元,吸收充值扣减支付相关款项净额为651.8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经预谋以“P2P”名义做网络资金生意遂注册成立了YH公司。7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等八被告人以YH公司为依托在网上开设的“YHSM”网站上线运行,并将大量伪造的借款标书发布在网站上,附以年息18%及数额不等的奖励为诱饵,吸引900余网上投资人对上述标书进行投标,款项到账后又以高息对外出借从中赚取利差。截至案发,尚有80余人的投资款项未结清归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江某、许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结伙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融资,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依法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分析

本案涉及的“YHSM”网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利用P2P之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犯罪平台,但这也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P2P行业的乱象,即作为互联网金融新兴行业的P2P网络借贷,除了合法合规的P2P网贷平台之外,还存在着大量利用“P2P”之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这种乱象就使得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急剧升高,一不留神就可能成为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因此此类“假平台”就应当是打击的重中之重,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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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的虚假P2P网络借贷平台触犯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结合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上述案例中犯罪人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YHSM”平台,该平台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并未取得相关资质或牌照,因此属于“非法”P2P网贷平台,符合该罪要求的“非法性”。

行为人实施的伪造标书,附以年息18%及数额不等的奖励为诱饵的行为,则恰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利诱性”的要求。

至于“公开性”、“社会性”,该平台作为互联网平台,其将虚假标书公布于其网站的行为就使得该虚假标书存在被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可能性,也同时起到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宣传的作用,从而符合“公开性”与“社会性”的要求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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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行业凭借着相对较高的收益及便捷的投资方式,获得了众多投资者的青睐,大量资金纷纷涌入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看到可图之机,于是以“P2P”为名行犯罪行为之实的诸多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对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指出类似虚假平台的违法行为特征,旨在为广大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树立防范意识、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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