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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市场监督管理局突查ICO代币峰会
昨天,上海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方微博晚6点半发出一则声明,[浦东市场监管局突击检查疑似传销的某全球区块链峰会],币圈哗然,某代币价格大跌,晚8点半,官方微博删除上述博文,改“疑似传销”为“疑似虚假宣传”,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为啥改成虚假宣传呢?
诚然,从市场监督管理局突查ICO代币峰会,业内有些解读比较辛辣,有人在揣测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态度是不是要严厉规制?还有人直指ICO本身的合法性,对此,我们不置评。单独,就事论事,说说为啥是“疑似传销”、“疑似虚假宣传”。
今年以来,司法机关针对传销事件频发的现实情况,对于传销行为打击的力度加大。2017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专门重申: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查处传销,明确两部门均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本次事件,即有人向“查处部门”之一的工商部门举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质检、食药监部门合并而成)具体接手处理。
那么,什么是传销行为?
根据2005年8月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传销,通常会考虑“30+3”,也就是发展30人以上,层级在3层以上,请注意,3层含本数,也就是说我本人是一层,助理是一层,他们再发展人员就是第三层。请读者特别注意,3层很容易达到,一旦人数超标,就可能会落入违法甚至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圈”里来。
除了传销,有没有“变相传销”的说法?
确实有,2000年8月国办发[2000]5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其中提到“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对于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营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建议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与万能的兜底条款“其他”类似,变相二字的界定很不清晰,实践中,不同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应用。
再来看,什么是虚假宣传?
从本事件可以看出,执法部门是工商部门,沿着这条线索,我们首先可以找到的是《广告法》,根据其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那么,什么叫做虚假广告呢?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与之相对应,201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应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该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了“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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