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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与欺诈到底有啥不同?
正值飒姐办理三年半的案子,脱掉诈骗罪命运,复盘过程中,我们反复思考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到底有啥不同?一旦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的自由即告终结,是很多金融创业者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有必要跟大家从实务角度聊聊,诈骗与欺诈那点事儿......
说实话,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是司法人员和律师办案中的重点和难点。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嫌疑人即面临着采取强制措施等控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将面临着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惩罚,因此,做好区分需审慎细致。
骗钱还是骗机会,这是个问题
正如,刑法法条所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构成犯罪,并形成三个刑期档。只有诈骗了财物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虚张声势,获得了交易的资格和机会,司法实践中不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的通用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诈骗罪。
如果直接骗人钱财构成犯罪,如果骗取交易机会且有对价,一般认定为欺诈。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老友,预防犯罪,从细节做起。
无中生有与虚张声势
某些ICO项目中,无中生有,提出一个月亮上有某种化学成分的项目,我们就可以认为涉嫌诈骗;如果是一个区块链应用项目,研发团队为获取资金只是虚张声势,夸大宣传,则大概率被认定为民事欺诈。
诈骗罪唯“结果论”吗?
不是所有的损失,都叫诈骗损失。被害人因为诈骗行为直接造成了财产或财产利益损失构成诈骗;如果当事人所受损失是基于交易风险、市场因素等其他,则不构成犯罪,而采用民法上的重大误解等救济方式即可。因此,不能武断地说诈骗罪是唯结果论,而是应该看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件。
认定诈骗要把握“因果关系”
诈骗罪语境下,没有归因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1、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形成。
诈骗行为是否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是必须要查的因素。一般而言,会考察被害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心智成熟程度,我们认为应该区分:专业投资人和普通投资人,对于前者认真考察其是否被蒙骗还是市场动荡造成了损失;对于后者考察一般人认识水平的中位数,结合具体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动机。
如被害人已经识破骗局,还处于博取高收益和赌博心态而继续参与,则诈骗罪很难成立;如被害人处于同情、怜悯给予财物,也很难认定为刑法第226条诈骗罪。
3、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是基于错误认识“自愿”给予。
如果被害人处分财物是出于被威胁、恐吓或暴力等,则行为人性质发生变化,可能会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等;如果行为人趁被害人不注意时悄悄拿走财物,可能会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社会危险性会被重点考察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案件时,会重点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
通常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会被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利用互联网或媒体,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等;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对于金融从业人员非常有必要。
罪与非罪,直接影响一个人的自由与人生轨迹。正值1997年刑法正式实施二十周年,了解刑法知识,掌握“罪与罚”的常识,对于新金融创业者和普通民众都有重要价值。
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我们依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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