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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项目停止公告,怎么写?
今天下午15时,《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ICO监管风向的已然明朗,各ICO发行主体、ICO众筹平台(第三方代办平台)积极释放:“停止业务,迎接监管”的信号,那么,针对这些停止公告,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在此做出几点提醒,仅供参考。
1监管者的目标是“稳妥处理风险”
ICO的“公开性”和“低门槛”,让普通金融消费着疯狂入场,一个一个“造富神话”拔地而起,人们在高回报面前,在此失去克制,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博傻”,风险积聚,易产生涉众事件。
此时,监管机构释放信号,市场收到信号,那么,如何积极回应监管,表明态度?
我们赞同市场主体,尤其是ICO发行主体、ICO众筹平台“停止”与原生代币发行、宣传相关的活动。
在停止公告中,应当提及“如何妥善处理现有参与人的诉求”,包括是否可以兑换、提现,是否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给予补偿等,让广大ICO参与人做好心理预期和给予及时帮助。
建议专门设置“业务停止公告解答客服”,对于老百姓的询问、要求进行回答、回应和疏导,保障其知情权,减少涉众事件的发生可能性。
2国际化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不建议出境
由于ICO是舶来品,链圈、币圈的一些人认为ICO属于国际化项目,寻找下一个政策凹地,准备迁徙。
我们建议,在停止业务公告中,不宜对一国监管政策作评价,也不宜在非常时期,到境外大肆宣传ICO项目。
由于ICO的公开性、涉众等特点,可能一些项目发行过程中伴有非法经营,甚至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如果实际控制人出境,可能会被误认为“潜逃”,影响恶劣。
3停止公告虽为单方行为,但“禁止反言”
为争取同情或“示弱”,某些停止公告列出多项“承诺”,很多承诺都用了“任何”、“随时”、“实时”等词汇,建议慎用。
我国法律对于单方允诺行为给予确认,一旦单方允诺成立,则不能因为对象不特定而收回承诺。
这也暗含了中国哲学中的“月满则亏”,建议将多种可能性考虑在内,避免出现承诺无法兑现的情况,影响ICO参与人的信心,导致其非理性维权。
4停止公告不是廉价的检讨书
停止公告不是致歉信也不是检讨书,是给ICO参与人、有权机关的一个官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建议少写ICO发行方的辉煌历史和荣誉等,表达积极配合监管行动的态度;如有可能,将自身项目进展信息和资金流向做成附件,挂在停止公告之下。自证清白,由各方监督。
同时,积极表明愿意清退代币及资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约谈和管控。
5对某些代币交易所,应主动披露是否有资金挪用等情形
根据我们多年办案经验,交易所类案件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因此,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关键。
建议代币交易所在停止业务公告中,附交易所规则、合同模板、审计报告,表明自身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没有参与币值下跌时的“分成”等。
如上就是我们给ICO从业机构的几点建议,业务停止公告是对监管和市场的回应,需要认真对待,不要草草了之,将信息充分披露,让各方都心中有数,风险不要积聚,逐渐缓释,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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