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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如何备案?北上广备案指引汇总

点击: 时间:2019-03-18

自去年底银监会等三部委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来,全国已有多个省市陆续下发了P2P网贷备案登记相关的监管办法。7月7日,继厦门、广东省、上海、深圳之后,北京也出台了《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前已有部分地区网贷平台将整改合规要求落实到位,有的平台正在申请备案或等待备案中。各地方网贷备案政策有何差异?具体备案流程是怎样的?备案办理耗时多久?

2016年11月28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为新注册及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给予指引。

第一、备案登记对新老平台区分管理,对已经设立并开展营业的平台,需根据P2P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结果做相应安排。

根据第三条规定,对新设立平台,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条规定,对已设立并发展经营的平台,按照分类处置结果,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申请前还应当先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内容。

第二、备案登记将作为新平台申请银行存管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前置条件。

根据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网贷机构须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按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三、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材料(详见第二章第六条),包括:网贷机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董实、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注册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备案登记不可视为是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指引第二条强调,备案登记仅对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各地下发备案政策

上海、深圳、北京相继下发《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均明确备案条件!

备案登记时限

北京并未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程序,而是要求所有网贷机构整改通过审核以后再进行相关备案登记程序。从上海和广东两地的政策来看,上海增加备案前相关事项公示环节,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并强调存管银行“本地户口”。

从备案登记时限来看,上海和广东两地均明确了备案登记各环节的时间截点。广东要求新设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存量机构不超过50个工作日,备案登记过程中企业按要求补正有关材料的具体时限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上海新设机构备案登记需要80个工作日,存量机构则需要100个工作日,是广东处理时限的整整两倍。在不考虑申请过程中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加上中间一个月的公示环节,上海网贷机构完成备案登记最长需要4.7个月。

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北上广三地中,上海和广东对备案登记材料做了详细说明,而北京仅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说明。与北京和广东相比,上海增加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一项,并明确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材料方面,上海要求提供公司章程和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并要求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住所相同,这点与北京要求一致,而广东对此未作要求。在合规经营承诺书方面,上海要求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在材料时效性方面,广东要求提交的信用报告是近1个月内的,而上海则要求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和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都在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内。

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北上广三地都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要求网贷机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平台经营管理信息。在信息报送方面,上海和广东也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并且上海要求的报送各项经营报告的时限更短,便于相关监管部门尽快掌握各网贷机构实际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平台并及时整改,对于平台用户而言,则能更快掌握各平台的信息,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中国互金协会:建议统一规范各地P2P备案办法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部负责人周国林近日在接受其采访时表示,鉴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P2P网贷政策、标准存在一定差别,令平台在业务发展方向上面临困惑和矛盾,建议中央统一规范各地P2P网贷备案办法。

从调研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P2P平台反映最集中的问题,是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标准存在一定差别,这些差别是否会最终消除并形成统一的规范,存在不确定性,使他们在业务发展方向上面临困惑和矛盾。

目前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备案办法及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政策,从某种意义上具有前置性行为监管的特点和属性。针对这部分内容,希望由中央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实践中逐步出台统一的标准或指导意见。

无论是互联网还是传统机构,都需要统一的监管。对待互联网金融活动,即便是信息中介,由于金融活动的隐蔽性、传染性和互联网的特性相结合,确实需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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