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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比特币被当作支付手段......
一篇《虚拟货币的前景》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号,走俏朋友圈,对于虚拟货币、金融中介的新模式和人工智能,2017年9月29日拉加德有自己的观点。
国内吃瓜群众纷纷转载研究,飒姐也在观察,不禁想到一个问题,随着区块链应用的普及,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出,有一天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视为“外国法币”参与支付流通的可能性到底有没有?那么,咱们就假设这一前提,看看法律上如何管理和监督这种另类支付手段?
1 虚拟货币当支付手段,属于“网络支付业务”?
非“法定货币”,很难进入传统银行机构的视野,其支付服务机构也能还是会选择“第三方支付”等“专属”机构,若如此,则应当参照对网络支付、网络支付业务的官方定义予以设想。
2010年9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网络支付”的定义是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016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于“网络支付业务”给出官方规定:
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由此可见,如果采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由“专属”支付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则有可能属于“网络支付业务”而受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制。
当然,虚拟货币的支付活动,必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 支付机构,监管者是央行
在我们的假设前提下,虚拟货币专属支付机构要想从事业务,也必须获得“行政许可”。
参考法规原文,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法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同理,涉及支付业务,需明确行政许可,且需央行强监管,适用支付类管理标准和管理办法。
但是,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同时,不得为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帐户。
请注意,想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金融机构服务的朋友们,可能要被“泼冷水”了,也许比特币可以买洗澡盆,但不能成为理财产品的接收账户。
3 谁能拿到支付业务许可证?
虽说咱们是假设,那也要根据当下现行有效的法规设计可能路径,根据2010年9月生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4 什么情况下会被监管机构处罚?
参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权”归属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会被处置甚至处罚的情形如下: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
(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综上,风云际变,也许有一天某种法定的或者外来的虚拟货币(数字加密货币)成了人们喜闻乐见的支付手段,那么,法律、法规将如何管理和规制,如何在金融消费者、市场、监管之间找到平衡,恐怕需要大智慧。
但是,无论行政机关的智慧如何发挥,都需要遵守上位法规定,参考同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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