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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暴雷时投资人该找谁维权
2017年是网贷行业发展的第十年,在这十年里,网贷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不被看好到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引起了无数专家学者的关注。
但是网贷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各种各样的暴雷现象,这类暴雷现象现象集中表现为跑路、提现困难、转型、停业、经侦介入五种情况,其中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三种情况表示网贷平台出现了问题,网贷平台恶性退出网贷市场,投资人可能会遭受很严重的经济损失,而转型和停业则是主动清盘,网贷平台良性退出网贷市场,投资人受到的损失不是很严重。进入2017年尤其是下半年开始,网贷平台暴雷现象异常明显,截止2017年10月份,网贷市场出问题的平台已经达到3974家,其中光是2017年10月份,退出网贷市场的网贷平台就达到了54家,其中跑路的网贷平台为9家,提现困难的网贷平台为21家。
网贷平台一旦发生暴雷现象,由于监管法律未具体明确各方的责任,投资人维权往往表现出无所适从,网贷行业常见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借款人、投资人、网贷平台、金融监管机构、存管银行、经侦、担保机构等。在平台主要负责人联系不上的情况下,于是就出现了投资人找平台的股东维权,找监管机构维权,找经侦维权,甚至发生找存管银行维权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对网贷投资人的保护,也严重扰乱了网贷行业的发展。
下面主要分析一下网贷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希望能够帮助投资人在平台暴雷时能够正常维权,理性维权。下面主要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网贷合规法律以及结合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1.网贷平台。在现实中,网贷平台发生爆雷后,投资人首先找的就是网贷平台负责人,到网贷平台的经营地进行维权,这也是踩雷的网贷投资人最常见的维权方式。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贷平台的定位,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机构。这就表示当借款项目发生逾期时,网贷平台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在实际中,网贷平台或多或少承担着信用中介的作用,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引入担保机构,从交易额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风险保证金等,这就变相承担信用中介的角色。另外,借款项目发生逾期时,网贷平台不承担责任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网贷平台履行监管机构下发各种监管文件。上线银行存管,按照银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取得ICP许可证等,而实际上没有一家网贷平台真正达到监管要求。因此,目前借款项目发生逾期时,网贷平台还是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一旦网贷平台未来真正得到备案,并且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正常经营,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借款项目发生逾期时,网贷平台不应该为借款项目的逾期承担责任。
2.网贷平台股东。按照背景划分,网贷平台的股东主要是上市企业、国有企业、风投、民营企业、银行等。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按照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就表示着无论网贷平台的股东无论实力大小,当网贷平台清盘时,网贷平台的股东只需要依据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人不应该从股东的其他财产中要求赔偿。因此股东应该承担着有限责任,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
而在2017年9月,某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全国首份《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其中第十条明确要求退出网贷平台中,如果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具有较强实力背景的股东时,这些股东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向网贷平台提供一定的资金援助,从而帮助网贷平台尽可能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收余额之间的差距。该项规定希望网贷平台的股东能够帮助网贷平台降低不良贷款,也是保护投资人的一种重要措施,但是有专家指出,这条规定很明显就是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股东对发生损失的投资人提供补偿,从而参与网贷平台破产时带来的种种法律纠纷,虽说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实际上却是一种变相刚性兑付的行为。这条规定也直接扩大了网贷平台股东的责任,一定程度上让平台的股东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从法律角度,这条规定并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股东就应该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承担着有限责任。当股东履行其责任时,平台发生暴雷跑路时,股东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责任,投资人也不应该直接到股东那里维权。
3.存管银行。根据网贷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作为网贷平台的唯一存管机构,银行存管的意义主要是银行对借款人和投资人分别开设独立的存管子账户,银行根据用户的指令进行资金交易,并且对每一项资金交易进行管理记录,从而保证借款人资金和投资人资金对应。同时银行存管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避免了平台资金池的产生,平台资金和投资者投资资金隔离开来,这样就防止了平台卷快跑路风险的产品。因此,在不少投资者的认知中,上线银行存管的网贷平台基本上可以被认为是比较安全的网贷平台,但是自从国诚金融出事以来,这一认知逐渐被打破,根据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不完统计,目前共有20家平台上线银行存管但是却发生了暴雷的现象。因此不少遭受损失的投资人组团到存管银行进行维权,但是根据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存管银行只是作为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人,不应该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行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
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存管银行只是单纯的作为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人,履行支付职能,只要存管银行不私自动用网贷平台的资金,当平台发生暴雷时,存管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资人到存管银行进行维权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一条正确的维权方式,存管银行也是投资人维权的对象。
4.借款人和担保机构。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也就是个人借款和企业借款。企业借款适用于《合同法》和《公司法》,此外,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也适用于民间借贷其他相关法律。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也就表示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进行借款时,根据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理应由借款人进行偿还。借款人以其个人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偿还责任。当借款人为企业借款时,企业以所有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当借款企业所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借款时,对于网贷平台和投资人来说,视同坏账,借款企业的股东和关联人除非事先签订连带责任,否则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为个人借款时,个人应该以其所有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当借款人所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借款时,借款人的关联人除非事先签订担保协议,否则同样也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在借贷利率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24%以内的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的借贷利率法律不予保护,24%至36%之间的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自行解决。也就是说,贷款超过36%的利率,借款人可以不予偿还。
此外,要是借款人以其所有财产无力偿还时,如果平台事先进行担保,则担保公司应该按照事先的担保额度进行担保,对投资人进行赔偿,但是担保公司在担保方式上,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也就是担保公司保证,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担保公司可以保证承担责任,但是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正常情况下不会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其地位往往不如一般担保人。
从法律角度分析,网贷平台发生暴雷时,借款人和担保机构是投资人最应该寻找的维权对象,尤其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更应该成为投资人的维权对象。但是借款人只承担36%以内的借贷利率,超过36%以上部分,借款人可以不予承担。同时,当借款企业所有资产以及借款个人所有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欠款,同时又无其他担保时,网贷投资人不应该找借款企业和个人的关联人进行维权。此外,而网贷平台在投资人维权过程中应该积极配合投资人,向投资人提供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
5.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尤其是地方金融办,主要负责本地区的网贷平台的监管,当网贷平台发生问题时,公安部应该积极帮助投资人进行维权。地方政府只有在积极主动的管理地方网贷时,才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地方监管机构不作为,被动管理,当平台发生暴雷时,地方监管机构还是要负一定的责任。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帮助投资人维权,主动作为,管理本地域的网贷平台的情况下,金融监管部门不应该是投资人维权的对象,投资人也不应该组团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维权,这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发生相关问题时,投资人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6.投资人自身。P2P网络借贷的性质是网贷投资人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推进为媒介,与借款人发生直接的借贷行为,属于直接融资方式的一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差别在于,直接融资的风险其实是由投资人自己直接承担,因而正常情况下,收益也比较高,而间接融资的风险是由多方共同承担,比如说中介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说银行破产时,给储蓄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网贷投资属于直接投资,产生的相关风险应该由网贷投资人自己承担,这和股票市场的投资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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