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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篇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方便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申请金融牌照,笔者依据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对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总计14张,包括但不限于: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笔者在本文中将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进行解读,请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继续关注下一篇:银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金融租赁公司篇。笔者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解读如下:
1法律依据
1.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1.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注册资本
2.1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2.2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经营范围
3.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3.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3.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3.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3.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3.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3.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3.10从事同业拆借;
3.1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3.1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3.13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3.14有价证券投资;
3.1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3.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设立条件
4.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4.2有符合《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4.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4.4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4.6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7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4.8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4.9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4.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发起人范围
5.1企业集团成员单位;
5.2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6企业集团条件
6.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6.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6.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6.4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5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6.6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6.7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6.8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6.9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10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6.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7成员单位出资人条件
7.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7.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7.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7.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7.5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7.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8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7.9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8战略投资者出资人条件
8.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8.2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8.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8.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8.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7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9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出资人条件
9.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9.2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9.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9.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9.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9.7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9.8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9.9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9.10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9.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0非金融企业战略投资者出资人条件
10.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10.2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10.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10.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10.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7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10.8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10.9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10.10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0.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1设立程序
11.1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1.2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11.3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1.4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11.5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11.6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11.7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1.8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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