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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要点解读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10月25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社会公众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登记公示系统www.zhongdengwang.org.cn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笔者将《登记办法》要点解读如下:
1、应收账款相关定义
1.1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1.2应收账款质押:是指《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2、应收账款权利范围
2.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2.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2.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2.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2.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4、质权行使顺序: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主体:质权人。
6、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内容
6.1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6.2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
7.1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
7.2应收账款的描述;
7.3登记期限。
8、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
8.1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
8.2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8.3在登记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8.4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
9、应收账款质押变更登记
9.1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9.2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9.3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9.4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登记协议。
10、应收账款质押注销登记情形
10.1主债权消灭;
10.2质权实现;
10.3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10.4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11、应收账款质押异议登记
11.1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1.2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11.3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
11.4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11.5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12、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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