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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信托公司篇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方便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申请金融牌照,笔者依据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对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总计14张,包括但不限于: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笔者在本文中将对信托公司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进行解读,银监会审批的全部14张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解读到此结束。敬请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继续关注下一篇:证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证券公司篇。笔者将信托公司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解读如下:
1 法律依据
1.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1.2《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 注册资本
2.1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2.2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3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 经营范围
3.1资金信托;
3.2动产信托;
3.3不动产信托;
3.4有价证券信托;
3.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3.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3.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3.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3.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3.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3.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 设立条件
4.1有符合《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4.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4.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4.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
4.6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4.7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4.8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 发起人范围
5.1境内金融机构;
5.2境外金融机构;
5.3境内非金融机构。
6 境内非金融机构出资人条件
6.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6.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6.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6.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6.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6.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6.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6.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7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人条件
7.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7.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7.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7.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7.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6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7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7.8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9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7.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8 境外金融机构出资人条件
8.1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8.2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8.3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8.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8.5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8.6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8.7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8.8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9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10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8.11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8.12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9 设立程序
9.1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9.2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9.3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9.4信托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9.5信托公司开业,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9.6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9.7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9.8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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