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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篇

点击: 时间:2018-11-13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方便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申请金融牌照,笔者依据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对证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证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总计6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笔者在本文中将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进行解读,敬请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继续关注下一篇:证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篇。笔者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解读如下:

1 法律依据

1.1《证券法》;

1.2《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2 注册资本

2.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2.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

2.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2.4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 经营范围

3.1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3.2外资股的经纪;

3.3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3.4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 设立条件

4.1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4.2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4.3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4.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4.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4.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 境外股东条件

5.1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5.2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5.3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5.4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5.5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6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5.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 境内股东条件

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7 设立程序

7.1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7.2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7.3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4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7.5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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