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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新规,容易被误读的几个小细节
各家都在研究学习现金贷新规,我们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些朋友的理解略有偏颇,今天写出来供大家一起研讨,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
1、借贷利率的上限是年化36吗?
为了给市场空间,之前大家的文章和解读中没有明确捅破窗户纸,实际上,从法律角度,现金贷应当遵从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遵照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化24%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超过年化36%的,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自愿履行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确定保护的是年化24%之内的利息收益,超出部分面临“或然”风险,在年化24%--36% 之间的部分,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各现金贷公司如果咬住年化36%的息费,可能还是会加强民事诉讼之外的催收手段,但由此可能会带来风险,请大家务必注意,毕竟年底了,风声紧。
2、借贷利率的逻辑起点是:借款人,不是出借人或撮合方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必须符合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那么,一些机构就考虑,我到底是在自己这部分的息费不超过年化24%呢,还是要求合作机构等综合费率都不能超过年化24%呢。
显然,规定利率上限的目的,不是主要保护放贷人和撮合人,而是为了保护广大来借钱的中小企业及老百姓。
为避免其陷入财务困顿,息费的上限是以借款人为逻辑起点的,无论多少人进行了撮合和服务,总而言之,七七八八加起来,借款人的负担不能超过一个限制,否则,按照某些机构的复利计算,很快驴打滚,一个好好的青年就被债务拖垮了。
3、杀鸡儆猴,知进退
本次现金贷通知,不仅针对现金贷这种新兴业务形态,而且顺带“敲打”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P2P网贷平台。
在其第三条第四款中,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或兜底承诺等。
这说明,上峰对于银行等机构在风控外包等事情上,没有被蒙蔽,而且非常清楚,只不过之前囿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等,不方便直接表明态度,此番,借现金贷整肃之际,将态度传达给地方和市场,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同理,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不能将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业务外包,逻辑一样,也是要告诉网络借贷平台,不要图省事,要回归业务本身。我们认为,信号已然明显,请务必接收到。
综上,现金贷新规的研究还在继续,根据市场不同反应,也许监管机关还有其他补充整顿意见。如果没有记错,校园贷就有两轮,从业人员还是要保持学习心态,积极拥抱监管。
互联网金融,永远在路上......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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