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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外资保险公司篇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方便广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从业人员申请金融牌照,笔者依据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对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总计10张,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笔者在本文中将对外资保险公司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进行解读,敬请广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从业人员继续关注下一篇:保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再保险公司篇。笔者将外资保险公司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解读如下:
1法律依据
1.1《保险法》;
1.2《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1.3《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牌照范畴
2.1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
2.2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
2.3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3注册资本
3.1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经营范围
3.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3.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3.3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5设立条件
5.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5.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5.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5.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5.7法人治理结构合理;
5.8风险管理体系稳健;
5.9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5.10管理信息系统有效;
5.11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12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条件
6.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企业,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以及《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外资企业除外;
6.2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股东会批准;
6.3经营状况良好,且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为盈利;
6.4以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
7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7.1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7.2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7.3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7.4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7.5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7.6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7.7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7.8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7.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设立程序
8.1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8.2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
8.3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
8.4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8.5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8.6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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