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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账户”......
近来,有多个公司、个人来询问“账户”被封事宜,听下来都是自身并未涉及刑事案件,但账户曾与嫌疑人有过“交集”,虽然金额很少,但冻结了相关账户里的全部资金,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谈一下如何处理。
1、涉案财物,都包括啥?
根据2013年9月1日生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简称查封冻结规定),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所谓孳息,您可以理解为钱生利息、母牛生小牛)
(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不要把视野放在杀人凶器上,其实还包括一些支付公司的账户和其他)
(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为避免受害群众的利益受损,实践中常会将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冻结,以备不时之需)
2、冻结资金、证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即便是查封、冻结也应当为嫌疑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请注意,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尚未立案,刚刚进入“初查”阶段的事情也被冻结了账户,有必要提醒相应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小心行政处理。
关于期限问题,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届满前5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如上期限可为一年。也可以再延长。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的期限为二年,有必要的,可再延长,每次续冻不得超过二年。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不需要其他手续。
聪明的读者已经发现了,您想的对,确实冻结资金、证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没有最终deadline~
3、冻结金额及限制
根据查封冻结规定第27条,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然而,这一条没有罚则,实践中,被冻结的公司和个人有异议的,经常会委托律师与公安机关进行法律上的沟通和分析,最终,以博得将非涉案财产解封的效果。
同时,有些账户是不得冻结的:
(一)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三)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四)商业汇票保证金;
(五)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六)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七)社会保险基金;
(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十)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十一)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十二)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4、解除查封冻结及特殊情况
飒姐曾经在西南某城市办理过一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因为股票金额急剧波动,根据沟通,依据查封冻结规定第34条规定,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冻结通知书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这一点很关键,以保障涉案资产和相应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一般而言,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也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给涉案财产的合法持有人一个回应和说法。
如果遭遇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账户的情况,务必搞清楚哪家是“首先送达通知书”的机关,先去沟通讲明哪些资产不是涉案资产,要求解封;同时,请首次送达的这家机关与后续查封机关沟通,防止一家解封,一家立刻查封的尴尬局面。
5、查封冻结弄错了,怎么办?
根据查封冻结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
(四)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财物的。
受到申诉或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也就是说,对于此类申诉控告,受理机关是必须做出处理,并且要有书面材料来向提起人“给个交代”的。
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公安或者同级检察机关申诉,以完善的保障措施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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