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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派P2P整改,不容忽视的十二个要点......
沪派145条《上海市网络信贷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浮出水面,业内纷纷研究,今天我们就这段时间的实践和学习(包括但不限于145条),跟大家一起讨论....
1.债权转让是否合规
不能直接说“债权转让”合法合规,而应当区分对待。
对于化解风险,解决流动性的“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低频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合法合规;
对于将传统金融产品进行线上打包分份的行为,类似基金份额、信托资产、证券化资产等,应当认定为违规;
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接受授权,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从平台发标载明实际借款人直接借贷的行为,应当按照违规处理,从法律角度讲,标的真实性还是受到质疑,毕竟合同双方不再是实际借款人和大众出借人,而是有一个“超级放贷人”做信用中介提前放款。
2.活期、定期产品
活期产品,承诺可以随时提取,被沪版整改表认定为违规。其逻辑还是各方对期限错配引发道德和法律风险的担心。
飒姐认为期限错配问题,也许在未来金融科技足够发达的时期,采取足够强大的科技解决方案,将资产与资金实时匹配,可让各方都放心,届时有望重启活期产品。
定期产品,曾经遭遇过很多人的吐槽,资产包内频繁更迭与知情权保护不足让人堪忧。145条明确指出,向出借人提供定期产品,包括在合同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属于违规。
但是,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产品名称中已标明持有一定时间才能转让,同时已充分披露风险且让出借人书面确定的定期产品,宜认定为合规。(飒姐认为,也许,除外情形应该是上海诸多网贷平台法务朋友集体智慧的努力,着实不容易)
3.关于“续贷”问题,必须严肃
曾经有人前来咨询,我们平台明明知道A客户已经入不敷出,经营能力下降,还不上钱了,但是,只要一停下“续贷”该客户就要逾期,所以,逼着我们给他展期,有时候,我们知道他们拿这些钱就是打水漂了,没办法。
这时候大家必须注意法律风险,如果对方已经出现重大风险,作为信息中介的P2P,必须按照居间平台的基本义务向“出借人”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由出借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支持项目,如果隐瞒不报,造成投资人损失,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4.风险准备金,终将成为历史
网贷行业,确实有“后进生”。
某次大型,来自全国各地的网贷平台齐聚一堂,结束后,大家提问我的一些问题,不禁让飒姐头涔涔,风险准备金问题,一直都存在,而且很多老总只是苦笑,声称:要是没有这些保障,谁来信任我们P2P呢。
这样的说法未免偏颇,咱们毕竟是信息中介,总想采取信用中介的招数博得广大金融消费者青睐,这种做法是短视的。身为一枚普通金融消费者,谁都知道那些银行存单和数字只是个心理安慰。
当然,国家版整改说明还是提及要“积极引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并没有一棒子打死“保障”手段。对比沪版整改表,这些第三方担保方式实际上指的是: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专业融资担保、保险机构。
5.自融的边界
关于“自融”和“变相自融”的射程问题,沪版整改指引给出了答案。
对于平台运营者以自身名义在平台上融资;
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融资,实际由平台自身使用;
有5%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
其他关联方融资,但未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
其他。
以上,都可以认定为自融或变相自融。
由此可见,自融的边界是宽泛的,请注意,非表决权的股东融资,并未禁止;披露关联方融资的情形,只要出借人认可,也并非不可。关联交易问题,连上市公司都不完全禁止,在网贷行业更没有必要一刀切,只要信息披露清晰,在法律框架下,可以允许适当存在。
6.代偿逾期债权
早年间,那些声称自家P2P属于“零逾期”的平台,多数都玩过这样的猫腻,那就是,借款人还不上了,平台悄悄替代还钱,再慢慢追偿。
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讲,借贷合同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的合同,与其他机构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平台出于“维护声誉”的需要,满足投资人关于金融安全的需求,代为偿还资金,其实这种作为是助长了某些出借人的依赖心理,于行业、市场和自身都没有好处。
如今,代偿逾期债权被认定为违规,也是题中之意。同时,对于平台自身向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提供反担保,也认定为违规。
7.违法违规放贷
虽然《放贷人条例》尚未出台,但在我国进行放贷活动需要资质是不争的事实。
在2012年之前,由于没有持有放贷牌照,还有行为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况。
网贷行业,也存在先有资金再寻找具体项目的形式发放贷款的情形,投资人称为:资金站岗,为了留住客户,P2P平台在资金站岗期间就开始付利息,实际上有不正当竞争之嫌。现在看来,此类行为还违反了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违规。
8.P2P为实体经济服务
不再向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网贷行业,为实体经济服务,主打普惠金融领域。
9.项目真实性、合法性、信用风险
网贷平台,也不乏外包服务的情形,有时候P2P的高管们只对“获客”充满经验,对于项目自身主要依靠合作方推荐,一旦合作方不靠谱了,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
对于未制定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信用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或不健全者,整改合格几率不高,同时,不仅要有制度,还要实际执行制度,将制度落到实处。
10.自动投标
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开展自动投标是违规的,但是,出借人明确授权的一定就是合规么?还要根据自动投标的合同条款一一分析,看投标触发机制和我国民法对概括授权的效力认可程度等。
11.出借人的尽职评估和分类管理
昨天中午,来自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一位学者与飒姐吃饭,她到中国某高校任教一段时间,专门研究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我们聊了很多,谈及校园贷的时候,她神秘地笑了,我问,您的笑容意味深长啊,她说,是的,其实据我所知很多中国大学生还是“享受”P2P借贷的服务。
对于出借人未进行完备地评估、分类,甚至有意无意吸引年轻的“学生党”来借贷,实际上是违规行为。在没有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的当下,一个人年轻时候的冲动消费,会成为一辈子都要偿还的资金负累。还没踏上社会就背一屁股债,以后的生活很难想象。
12.信息披露
其实,信息披露问题直接可以参照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也就是银监办发【2017】113号文。这充分表明,下位规范性法律文件,尊重上位法规的惯例。
综上,借沪版网贷整改文件下发,我们聊了近期的一些观察和思考(包括但不限于沪版整改145条,还有银监会之前的文件及实践中观察的问题),仅供网贷老兵和新战士们参考,不作为投资人的投资依据和P2P整改的法律依据。
毕竟我们只是一家之言,还需要科学地论证和严密地推理才能对具体公司的具体做法进行较为准确的合规合法判断。
还是那句话,互金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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