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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委托贷款新规划定22条监管红线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划定了22条监管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受理监管红线1条;资金来源监管红线5条;资金用途监管红线5条;资金管理监管红线1条;风险隔离监管红线8条;分账核算监管红线1条;分级授权管理监管红线1条。笔者将《办法》要点解读如下:
1业务受理监管红线
1.1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2资金来源监管红线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2.1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2.2银行的授信资金;
2.3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4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5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3资金用途监管红线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3.1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3.2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3.3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3.4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5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4资金管理监管红线
4.1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5风险隔离监管红线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5.1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5.2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5.3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5.4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5.5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5.6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5.7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5.8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6分账核算监管红线
6.1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7分级授权管理监管红线
7.1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作用:一是弥补监管短板。目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办法》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风险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同时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三是服务实体经济。《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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