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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网贷平台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
2018年1月8日,上海市金融办下发《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律师事务所出具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的法律意见书提供了具体的编写指引。
就上海地区的网贷平台而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备案登记的法律意见书成为申请备案登记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网贷平台申请备案时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出具备案登记的法律意见书时,对网贷平台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合规经营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改情况等事项逐步发表结论性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对法律意见书中需要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做了调整,明确了经办律师事务所需要核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经办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在勤勉尽责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指引包含十大项十二小项内容,可概括为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主要适用法律依据、法律意见书审查事项、律师事务所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四方面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1.经办律师事务所“属地化”要求。网贷平台申请备案登记的,应聘请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3.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修改,确需补充或更正的,应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补正说明”;
4.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法律意见书结论应该明晰,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6.出具时间(时效性)。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要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与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保持一致。
二、法律意见书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
3.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
6.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7.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整治办函〔2017〕57号);
8.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沪金融办〔2017〕226号,含相关细化监管要求)等文件。
三、法律意见书审查事项
指引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对下列十二项事项进行审查并逐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1.网贷平台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相关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网贷平台是否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依法设立、上线运营并有效存续;
3.网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
4.网贷平台运营的从业人员及运营条件情况;
5.网贷平台是否已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网贷平台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网贷平台从事的业务是否为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网贷平台是否兼营其他业务;
7.网贷平台客户资金存管、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客户导流合作方、融资担保及保证保险业务合作方、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合作方、贷后管理及逾期借款催收合作方等外部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等相关情况;
8.网贷平台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合法合规情况;
9.网贷平台关联方交易情况;
10.网贷平台是否仍然存在违反指引第五项(即法律意见书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所涉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经营行为以及存量违规业务规模情况;
11.网贷平台根据注册地所在区整治办(金融办)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
12.可能对网贷平台的客户、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 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必要的核查义务。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必要核查;
2.持续督导义务。针对取得备案登记的网贷平台,经办律师事务所应在取得备案登记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一个完整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督导网贷平台依法合规经营;
3.报告义务。在法律意见书核查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独立发表意见、并告知网贷平台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
4.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监管部门可就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将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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