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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人,可购买"数字资产”吗?
诚然,我国境内对于数字资产中的“虚拟币”态度严厉,近期又有媒体爆出,对于国内人员在海外设比特币交易所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海外和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跃跃欲试,在数字资产的“囤积”方面,开始涉猎,那么,机构投资人,可以购买“数字资产”吗?
1“自然人”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是共识
自然人,作为物理上的血肉之躯,其身体和精神可以承受的压力是有限的。很多国家甚至把自杀作为罪名来威吓自然人,以促其珍爱生命。
加之,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还原平复经济财产亏空的情况下,自然人从欠债之日起,未来的人生就是“还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其生活的幸福程度。
基于此,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倾向性明显的。一方面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巨额债务足以摧毁一个人的正常生活和价值观,可能诱发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从社会安定的角度,任何一个国家都希望营造安全、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对于类金融行为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和局部稳定风险避之不及。所以,自然人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是国际共识。
2机构投资人的基因是“投机”(中性词)
机构投资人,作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法人主体,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
更重要的,机构投资人的风险管理能力是企业生存的“基本功”。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是机构投资者的常态,对于明知风险,甘冒风险的企业,各国法律通常不会给予“父爱式”保护,而是在不违法犯罪的基础上,允许企业经营风险,博取高收益。
对于投资失败的企业,该破产的破产,该售卖的售卖,这是正常的市场淘汰过程。没有人值得同情,也不需要廉价的眼泪。
愿赌服输,是机构投资人的基本心态。
3数字资产,是投资标的吗?
大家可能看过公共场所的公益广告:以法律之名,让象牙不是商品。作为法律人士,我们很认同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道理。
然而,数字资产,虚拟财产,并非如此。
我国在2013年就下发通知,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定性明确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之后,通过2017年《民法总则》侧面认可了虚拟财产、数字资产的合法性。因此,在我国数字资产可以作为商品,而不是“禁售品”。
有朋友来问,海外虚拟货币,能买吗?如果你是自然人,我们不建议你购买,风险太大,很难承受;如果你是风险管理的企业法人,就是一家基金专门从事区块链项目投资,我们不反对你持有数字资产的。
因为,从国际投融资大势来看,以后的创业项目可能法币和智能货币都需要,没有智能货币储备,在投资界的投资优势可能会打折扣。从战略角度持有部分数字资产,也有道理。
综上,针对自然人和法人,普通金融消费者和市场参与者,监管和法律的态度其实不同。
也许有人会说,中国人那么聪明,成立个公司去“炒币”,法律也管不着,这种做法不智慧。
我们刑事法律从来都是看行为,看实质(有资质和投资经验的公司与皮包公司的差异度明显),监管机关也是“穿透式”监管,没有空子可钻。如果有人自作聪明,那只能以身试法,小心非法经营罪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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