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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接管保险企业的法律依据及其他
今天上午,保监会依法接管保险企业的消息不胫而走,在我国金融监督管理史上,此类情形并不多见。
那么,保监会接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是什么?
今天我们来学术探讨一下:
1.保监会接管有法可依
诚然,实践中保监会亲自出手接管保险公司的情形并不常见,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出现,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施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其中有两个需要注意的点。
一是保监会接管保险公司不是“应当”而是“可以”,也就是说保监会没有法定义务必须接管保险公司,其有选择权:救还是不救,显然,这次的选择是前者;
二是接管的标准是“危及偿付能力”,大家都知道保险是金融消费者,乃至全社会老百姓心里的一道保障防线,如果连保险都不保险了,谁还敢投保呢,对于保险行业整体的伤害将是巨大的,为此,及时出手给市场和金融消费者信心,是必然选择。
2.接管只是接管,不承担债权债务
接管不是托管,也不是包干。
保险公司原来所欠下的债务,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接管而转移到被接管者身上。债务人不能起诉被接管者要求其代为偿付,或转移债权债务。
接管是有期限的,最长时限是自接管之日起两年,具体期限由保监会确定。没有无限期的接管,也没有永远悬着的债权债务关系,总要有个说法。
一般而言,债权人会采取迅速的法律手段,诉讼仲裁,以获得相应的财产利益。但是,偿还的顺序和比例,要依法依规逐步进行。
3.接管后的两个出路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看,大型金融机构陷入困顿的出路有限,即便是政府出面,也要面临重大选择:要么卖,要么死。
卖:也就是被其他机构并购。
如果在我国现行保险法项下,要注意时间问题,托管的时间最长只有两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必须在两年内完成被并购过程及交割,还要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否则,难逃破产之路。
当然,买主是最大的问题,谁愿意来买一个被托管的企业呢,也许有人看重牌照价值、有人看重资产品质、有人看重渠道人才,如果是国内买家则要看其资金实力和诚意,如果是外国买家还需要相关机关批准。
死:企业的生命周期是有限的,有生就有死,这并不稀奇。
况且我国有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保监会确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被托管的企业破产。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清理债务。届时有破产管理人,组织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处理债权债务等。最终,企业消亡。
4.集资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自然人犯罪与企业犯罪不同,我国企业负责人犯罪,多数属于自然人犯罪。
老生常谈的集资诈骗罪,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这也是我国金融刑法中最严厉的条款之一。
关于职务侵占罪,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183条、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到十五年,数罪并罚者最高刑期到25年。
具体案情,飒姐不与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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