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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解读(一)
自从《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先从“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自融”开始。
禁止性规定
自融:“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在平台上融资”问题主要指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824网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即业界所称之“自融”,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平台运营企业自身在平台上融资
2.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上融资,实际由平台自身使用
3.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
4.其他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
5.其他有关问题
针对上述待整改情形,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除兜底的“其他有关问题”外,网贷机构“自融”可理解如下:
第一,平台运营主体不得通过平台为自身融资。所谓的运营主体,通常指平台网站、APP的实际运营方,及网贷机构本身。
第二,非平台自身融资但资金由平台使用,纳入“自融”范畴。该条采用“资金实际使用人”认定标准,结合实践,监管难度较大,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平台资金流水进行审查方可能“有迹可循”。
第三,“平台核心关联方融资禁止”。该条所列“核心关联方”具体包括如下:
1.持有5%以上股权/表决权的股东/控制方,从严理解应当包括通过协议控制获得表决权的主体;
2.实际控制人,一般穿透追溯至自然人、国资委或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东;
3.董事,通常以工商部门登记的为准;
4.监事,通常以工商部门登记的为准;
5.高级管理人员,严格理解,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公司章程约定的相关人员,还应包括平台各部门的负责人,例如平台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6.前述(1)-(5)所涉自然人的近亲属,在民法领域,“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7.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通常包括平台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拥有超过51%股权/表决权的公司;
对于上述七类“核心关联方”融资,均列为“变相融资”而予禁止。
第四,非核心关联方融资需要充分披露关联关系,该条为“平台关联方融资”留有了空间。针对该类融资项目,需要在项目描述中明确提示融资主体的“关联方”身份,且详述其与平台间存在的“关联点”,例如融资主体系持有平台5%以下股权的股东、融资主体系平台参股企业等。
结合以上几点,建议从业机构四个要点:
1.全面梳理平台运营主体的股权架构、股权代持/协议控制情形、对外投资企业名录以及关联方名单(包括自然人核心关联方近亲属)。
2.制定《平台融资主体准入规则》,从制度规范层面提出“自融避免”之自我约束,并遵照执行以避免踩线“自融”。
3.严格遵循网络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身份,为客户资金设立专门银行账户进行存储管理,建立《关联交易制度规范》,定期做好信息披露公告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自融嫌疑,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4.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等,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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