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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指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越来越复杂化,行业监管越来越国际化。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部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提升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经营,笔者就全面构建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制度体系提出意见如下:
1总则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框架,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人员
2.1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人员,是指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从事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2.2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拟担任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2.3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人员权利
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2.3.1处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2.3.2列席本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2.3.3对涉嫌损害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2.3.4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机构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2.3.5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干涉;
2.3.6法律、行政法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互联网金融机构授予的其他权利。
2.4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人员义务
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4.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4.2维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4.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从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负责;
2.4.4法律、行政法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2.5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制度,规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职务序列、考评体系以及处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权限和流程等内容,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人员顺利开展工作。
3首席法务官
3.1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设置专职首席法务官,专职首席法务官不得兼任本机构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其他职务。
3.2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席法务官对董事长(总经理)负责。
3.3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将首席法务官制度纳入本机构规章制度,并建立首席法务官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的机制。
3.4首席法务官纳入高管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3.5首席法务官条件
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席法务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5.1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
3.5.2熟悉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3.5.3熟悉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3.5.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金融业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3.6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席法务官作为高管人员管理的,应当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3.7首席法务官职责
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席法务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并发表法律意见,履行下列职责:
3.7.1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3.7.2负责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统一协调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3.7.3参与互联网金融机构重大经营决策,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
3.7.4负责本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体系的建立,管理本机构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部门;
3.7.5负责指导、协调分支机构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对分支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3.7.6负责指导协调互联网金融机构并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3.7.7其他应当由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席法务官履行的职责。
3.8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席法务官应当每年向董事长(总经理)提交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3.9互联网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法律风险时,首席法务官应当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3.10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席法务官应当参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重大决策。
3.11在提交决策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中,应当附有经首席法务官签字的揭示风险和应对措施的专项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席法务官有权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3.12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席法务官有权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4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
4.1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承担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4.2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人员。
4.3互联网金融机构总公司应设置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
4.4互联网金融机构分公司应设置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或岗位。
4.5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职责
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4.5.1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互联网金融机构重要规章制度;
4.5.2对章程制定、组织架构设计、管理职能划分等进行法律论证;
4.5.3起草或审核互联网金融机构合同,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4.5.4参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4.5.5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产品及其创新、经营行为等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4.5.6负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业务培训制度;
4.5.7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4.5.8负责互联网金融机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5.9参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4.5.10加强法治文化教育,负责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4.5.11负责选聘律师,与律师进行沟通,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4.5.12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就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沟通;
4.5.13代表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外开展法律协调工作;
4.5.14负责互联网金融机构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
4.5.15办理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席法务官交办的其他法律工作。
4.6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境外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定期向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部门报告工作。
4.7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5附则
5.1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法律风险管理评价与考核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5.2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法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重大法律风险负有责任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的责任。
5.3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人员和首席法务官的各项权利,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4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项法律经费预算,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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