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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信息中介平台整改及备案指引解读(九)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捆绑销售”。
禁止性规定
捆绑销售:“除有关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款,即业界所称之“捆绑销售”,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1.商品和平台借贷产品捆绑销售
2.其他金融产品、服务与平台借贷产品捆绑销售
3.其他有关问题
针对上述整改要点,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除兜底的“其他有关问题”外,“捆绑销售”可理解如下:
言及“捆绑销售”问题,强调平台借贷产品的“单一性”。试举两例:(1)部分平台引入“履约险”,且由投资人/借款人出资购买;(2)部分平台为解决投资人站岗资金闲置及隐性“资金池”问题,会提“出站岗资金处置方案”,较为常见的做法即与基金公司开展合作,为投资人提供货币基金账户开立、认购、赎回等一系列基金产品服务,且基金账户往往与平台账户体系对接。前述两例存在被认定为“捆绑销售”的嫌疑。以“履约险”为例,以下两种情形不宜纳入“捆绑销售”:(1)平台作为投保人;(2)投资人或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或“不购买”。此外类似货币基金对接业务随着网贷资金银行存管的强制要求,本身也将退出网贷舞台。
结合以上几点,建议从业机构三个要点:
第一,全面核查平台注册协议以及产品合同/协议,确保不存在“捆绑销售”的条款。
第二,不以开展存管、存证等业务为由,变相捆绑销售其他机构的产品,规范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第三,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可以为平台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但平台不得代理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进行融资担保、保险服务的提供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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