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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号文件正在备案的P2P平台一记重锤

点击: 时间:2018-12-16

继57号文件下发之后,又一个重磅监管政策。给正在备案的P2P平台一记重锤,到底29号文件带来了那些信息?明确了哪些内容?

29号文件正在备案的P2P平台一记重锤1

1.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

2.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3.哪些业务模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4.存量去化期限和未按期去化处置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

5.互联网平台不得代销资产管理产品

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综合以上内容不难发现,互联网平台想卖资管产品,必须得有牌照,否则就等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除了自己不能发行不能卖,也不能帮别人卖,引流代销也不行,还有的存量业务在2018年6月底前必须压缩为0。

投资需谨慎,对自己负责。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的特殊时期,监管文件陆续下发,每一份都对行业影响都很大。此时选择的平台必须合规。监管趋严,任何浑水摸鱼的行为都将不复存在。在选择时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政策表示禁止的部分千万不要尝试,因为开展违法业务的平台只有三种选择,主动消化存量而退出、被有关部门点名整改或取缔、携款跑路。不过哪一种,对于投资人来说都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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