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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解读(十四)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反欺诈”。
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反欺诈:“未采取措施预防欺诈行为”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即“反欺诈”,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
2.未实际执行已经制定的防范欺诈制度、措施
3.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未能依法及时公告并中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4.其他有关问题
针对上述待整改情形,,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除兜底的“其他有关问题”外,“反欺诈”可理解如下:
第一,明确对平台提出了关于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制定及执行要求。
第二,要求平台依法及时公告欺诈行为并终止相关网贷活动。
结合以上几点,建议从业机构三个要点:
第一,结合资产端特性制定《平台反欺诈制度》,内容可涵盖反欺诈基本策略、反欺诈部门的设立与职权、欺诈案件的定性与处理流程等,并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让用户接受《平台反欺诈制度》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二,对于疑似欺诈案例,建议开辟单独“公告栏”,对于疑似欺诈案例脱敏要素进行披露公告(诸如案件编号、认定构成疑似欺诈原因等),同时拒绝对应融资项目的上线或拒绝放款安排。
第三,如放款后发现欺诈嫌疑,应及时追偿、锁定融资主体身份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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