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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群驰骋:千起诉讼背后不得不说的故事

点击: 时间:2018-09-16

4月8日,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驰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广东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身份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中胜诉。

这并非刘广东首次在借款诉讼案中胜诉。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从2014年11月至今,刘广东及其控制下的冠群驰骋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约2600余份,按照民事二审为终审折半计算,涉及案例约千余起,多以刘广东胜诉告终。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线下起家的冠群驰骋已经走过了9个年头,而其旗下网络借贷平台冠e通直到2015年7月才上线,距今不过两年多。此前的7年冠群驰骋经历了怎样的生长?又如何用两年时间创造了出借金额近300亿元(290.2亿)的业绩?

“资金池”往事

从刘广东经历看,其线下起家绝非偶然。天眼查数据显示,刘广东名下第一家可查询到的公司是在1999年,彼时,刘广东与名为刘桂东的人合伙注册成立百创威德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处于注销状态。

冠群驰骋:千起诉讼背后不得不说的故事1

冠群驰骋官网在介绍冠群驰骋历程时显示,2009年1月12日,北京冠群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世纪”)成立,而在工商资料上,这家于2011年8月31日更名为北京中都百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并没有刘广东的名字。冠群世纪工商资料中显示,其大股东为北京公岐婕源商贸有限公司持股为50%,另一家名为北京班固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持股50%。记者注意到,在更名的当日,初始股东刘云、曹晓荣退出。

在距离上述变更一个月前,2011年7月22日,刘云和曹晓荣合伙成立了冠群驰骋,直到2016年10月,刘广东才接替刘云的位置,成为冠群驰骋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

这样安排,自有其深意。

2014年,

《时代周报》报道称,投资者在签订协议后,是将个人资金转让到该平台最大出借人、董事长刘广东的账户上,质疑冠群涉嫌资金池。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初字第1969号显示,

2012年8月17日,

被告姜某与冠群驰骋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

合同序号为N0.3088804214,

客户编号为GQ001518-2862,

甲方(出借人)为被告姜某,乙方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甲方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分行,账号:62×××92。双方约定按照GQ财汇通1的服务方式进行服务。

冠群驰骋:千起诉讼背后不得不说的故事2

GQ财汇通1服务方式具体为:

甲方出借一笔资金后,在3个月内甲方委托乙方将按月代收到的借款人偿还的本息参考乙方的推荐进行新一次的出借(出借方式同甲方在服务协议第二条中所选择的出借方式),款项由乙方代为支付给对方;

甲方该笔资金出借满3个月之日,甲方将该笔资金对应的债权资产(包括收益部分)全部转让给乙方为其寻找的债权受让人,转让对价为甲方初始出借资金金额的102%,由债权受让人在3个月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在服务协议第五条中指定的资金回收专用账户。其中双方在服务协议第二条中所选择的出借方式为:对乙方服务中的《借款协议》下的个人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受让,将款项支付给所购买的债权的转让方,从而完成资金的出借。

根据判决书,当时乙方(冠群驰骋)为甲方(出借人姜某)在

8月17日找到债权人出让人刘广东,约定购买3个月债权,刘将其拥有的债权及利息打包以债权价格出让给姜某。三个月后,11月17日,乙方(冠群驰骋)再次为姜某找到新的债权受让人,仍为刘广东,刘再将债权及利息包综合价格回收。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显示,当时支付给出借人的资金是从刘广东账户流出。判决书中显示,刘广东身份为工人,无其他备注介绍。

冠群驰骋品牌部负责人杜恒局向记者确认该刘广东与冠群驰骋负责人刘广东为同一人。

所谓“债权”

那么,上述刘广东出让的债权来自哪里?冠群驰骋又从中获取了什么利益?

记者注意到,刘广东从2012年就开始以个人名义频繁发放高息贷款。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一终字第232号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17日刘广东与吴某喜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吴某喜向刘广东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7日至2013年3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限额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刘广东、吴某喜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罚息的计算标准为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5‰,四倍为20‰,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操作方式,在冠群驰骋宣布由P2P转变为P2B之后仍未改变。

冠群驰骋官网显示,2013年初,其业务模式已经由之前的P2P转变为P2B,按照业内说法,所谓P2B就是个人通过理财平台贷款给企业,简单的讲,就是企业在网贷平台申请一定额度的贷款后,网贷平台就会把企业的贷款额度信息发布至自己的网络平台进行融资,投资用户看到借款项目后进行投标帮助企业融资,投资用户就可以从中获取收益。一般,在P2B理财模式中,企业进行贷款,除了向P2B平台提交贷款申请,还必须要有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担保公司不仅要对企业借款项目进行评估,还要做好风险把控。

不过,上述由“老板”个人放高利贷的模式仍在持续。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13号判决书为例,判决书显示,刘广东于2013年11月19日,向张某出借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约定保证金10万元,服务费60万元,在借款之时扣除,借款月息1%。除此之外,双方还约定,若逾期还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均为每月单独计算,其中违约金按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罚息按当月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标准收取。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逾期违约金、罚息等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予支持。

不过,仅凭法律框架之内的高额利息,也足够冠群驰骋实现飞跃式发展。2014年,冠群驰骋的资金量已逾百亿元。

线上风控乱象

2015年之后,监管风向明显变化。当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首提规范发展网络借贷业务。8月6日,最高法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划定了24%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的“媒介身份”。

而在这一年,冠群驰骋也开始转向线上业务,2015年7月,冠E通交易平台开通。

记者在该平台看到,在“投呗”专区一款标的名称为“信用联合授信”标的类型为信用标的的企业拟借款100万元。在风控栏银行贷款情况中显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的信息,借款主体在银行有贷款记录,共4笔,当前无逾期,信用记录良好。

记者按照该标的显示信息经过工商核对发现,该标的融资主体为重庆城北物流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此外该公司有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自身存在风险达24项。

除此之外,记者注意到,在重庆城北物流融资过程中的担保公司重庆昌硕物流、重庆城源物流、重庆城富物流等三家物流公司负责人也分别在冠E通平台通过联合担保的方式借款。

其中城富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廖昌美,城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廖昌城。

杜恒局向本报记者确认上述几家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我们去当地考察过,目前企业经营情况良好。你也知道,有些中小企业真的挺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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