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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汇兑,区块链能玩吗?
硅谷老友送来一本关于区块链应用的书,阅读时我们发现大家对于跨境汇兑很感兴趣,甚至认为智能币的初始功能就是跨国汇兑。我们认为,以比特币为首的智能币,从金融角度看,也许具有价值贮存功能,在法律的角度,各国合法合规性不一,风险敞口仍然存在,短期内改变可能性不大。
1、存贷汇,不要不拿“汇”当回事
外汇管制,在很多国家都存在。我国亦然。
我国有一部很罕见的单行刑法,那就是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从决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可判刑。
同时,咱们国家的刑法典(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0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做法,也规定为犯罪。最高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公安机关会立案追诉。
区块链创业团队,如果想要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金融科技领域,建议首先选择持牌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而不是直接到市场上满足其需求,毕竟金融业务需要牌照化管理。对于汇兑类业务,尤其需要谨慎,虽然资金出海是个热点,但这个热点很难通过一个单纯的技术来全部解决。
2、互联网金融1.0版本时代,就有人试图“跨国汇兑”
2013年、2014年就有传统互金企业开始尝试跨国汇款,采取“对敲”方式,协助国内资金大户将资金转移到海外诸国。
在沿海地区,尤其是深圳,还出现了一些案例,这些帮助别人完成国际汇兑的平台,最终罪名是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其中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使用互联网平台,对接国内持有人民币的客户与国外只有外国发币的客户,提供居间撮合服务,实质上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因此,有一波类似企业和个人按照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走到互联金融的4.0版本,区块链技术兴起,比特币在一些国家被认可为支付工具,在跨国交易中起到了作用(也包括一些非法贸易),我们国家自2013年的通知起,将比特币认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不认可其支付手段地位和一般等价物性质。
因此,如果通过比特币的方式逃避外汇管制,甚至主观目的就是把资产转移到海外,那么,协助其转移资金、资产的平台,可能会面临非法经营罪的指控。
所以,大家在创业时,应当考虑到虽然自己不是结算、逃汇等主体,但协助他人进行非法活动,最终可能有刑法风险,得不偿失。
3、区块链做跨国汇兑的法律边界在哪?
区块链是技术,不是洪水猛兽,使用区块链技术让金融服务更高效,我们并不反对。
但是技术团队要了解法律常识,知道法律红线和黄线,遭遇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的非法要求时,应当明白对方在让自己做违法行为。“码农”不是“背锅侠”。
根据前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独立于金融体系之外,再开第二渠道帮国内企业、个人转移外汇、资金等,在我国还是法律“负评价”的。现在能做的就是协助有外汇结算、销售功能的机构,提高其工作效率,确保数据真实,证据留存等功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区块链的创新创业,如果突破了法律底线,可能会滑向犯罪境地,到时候飒姐只能带着“法律文书五”到看守所见你了。
重申一句,我们看好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我们反对突破刑法底线的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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