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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解读(二十四)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平台保护义务”中的“出借人风险提示、尽职评估与分类管理”。
平台保护义务
出借人风险提示、尽职评估与分类管理:“未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尽职评估、分类管理”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四)款及第二十六条,即“出借人风险提示、尽职评估与分类管理”,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未通过互联网平台、相关合同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出借人可获取的渠道向其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
2.虽然向出借人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存在字体不醒目、位置隐蔽等出借人易忽略、不易得的情形
3.虽以醒目方式提示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但未经出借人确认
4.未制定或未实施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情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审核评估的制度、措施
5.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6.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
7.未根据风险评估及出借人分级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出借人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及出借标的限制
8.其他有关问题
针对上述待整改情形,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建议从业机构六个要点:
第一,在平台官网、APP主页面明确标注“投资有风险”等风险提示字样,在产品信息公示页面和产品条款中明确列明风险提示与承担条款,建议在每个单个产品信息展示页面都配以风险提示字样。
第二,在《平台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等协议中增加“风险提示条款”。
第三,针对每个融资项目开设“风险提示”专栏,告知各类投资风险,内容可以与“风险提示条款”类同。
第四,在相关协议中增加出借人“陈述条款”,确保出借人对其资金来源、禁止性行为、网贷风险等问题进行确认与条款接受。示范条款可参考:出借人确认,其在那个资金出借前已经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具备相应的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认知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理并熟悉互联网使用,将自行承担网络借贷交易可能产生的本息损失等借贷违约风险。出借人保证其出借资金来源合法,并非任何犯罪或者非法活动所得,亦非通过民间借贷或其他网络借贷交易获得的借款资金,出借人是其出借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完全有权出借该笔资金。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由出借人负责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本协议其他各方无关。出借人未妥善解决、达成书面协议或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前,平台有权决定冻结出借人存管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收益。
第五,在投资者实名注册环节安排其在平台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并作为平台实施出借人分级管理的依据。
第六,制定并执行《平台出借人尽职评估及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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