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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解读(二十六)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平台保护义务”中的“用户信息采集与使用”。
平台保护义务
用户信息采集与使用:“未能合法、安全地采集、处理及使用出借人、借款人信息”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及第二十七条,即“用户信息采集与使用”,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未制定客户信息采集、使用及处理方面的安全保护制度
2.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安全问题
3.删除、篡改客户信息
4.未经同意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5.未经同意泄露、传播、买卖客户信息
6.中国境内获取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分析、处理及存储实际在境外进行
7.未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8.其他有关问题
针对上述待整改情形,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在网贷机构为用户提供借贷撮合服务过程中,从业机构需严格遵循“信息主体知悉并同意”、“信息采集集与使用的必要性”以及“信息获取与对外提供的合法性”三大原则,相关《平台服务协议》、《授权书》中需要对个人信息采集、使用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并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查看、确认并接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虽然相对滞后且分散,但伴随着“大数据发展”以《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在国内将日趋完善与严格,笔者提请各位读者重点关注《网络安全法》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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