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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解读(三十一)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一、异地经营
对于网贷机构实际经营地问题,监管机构要求“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该要求在《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同样被提出,即“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由此可见,后续《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正式稿中保留该项要求,属于“大概率事件”。针对该点,考虑到目前上海地区从业机构办理“住所变更”在工商登记层面存有困难,建议从业机构予以关注并根据后续监管要求在备案登记前进行调整(典型如:是否允许存在数个“经营场所”,且其中一个经营场所与注册地保持一致即可)。
二、股份代持
对于网贷机构股东情况,监管机构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一致”,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该要求在《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同样被提出,即“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针对该点,建议从业机构在备案登记前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同时股东名册内股东出具《无股权代持承诺函》并向金融办提交作为申请备案登记材料。

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对于网贷机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问题,监管机构要求“按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贷机构可以待本市相关监管制度出台后,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根据最新消息称(无法确保真实性),网贷机构所需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类别,系指《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增值电信业务分类项下的“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交易处理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对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审批机构权限划分,工信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常见问题中明确答复如下:“(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不含经营类电子商务):a.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b.不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若跨省服务的,应依法向工信部申请许可,若仅在注册地省内服务的,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据此,如后续工信部明确网贷平台需要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许可,可推测网贷平台相关申请应当属于此处的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不含经营类电子商务)服务情形,应当向省一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具有外资成分的,需要由工信部审批)。
在此提供工信部及部分地区通信管理局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结果查询渠道:

针对该点,建议从业机构予以关注,待条件成熟(地方通信管理局开放申请)时及时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事宜。
四、监管工作配合
“未落实相关监管要求”问题主要指向“配合监管工作”,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未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类信息、资料
2.未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及时报送重大事项、及时整改违规经营行为
3.其他未落实监管要求的情形
该条提出的整改要求为“待本市相关监管制度出台后,根据要求限期整改”,从业机构依法配合即可。就目前而言,上海地区针对网贷整改提出了“原则上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整改,个别规模巨大、处置风险较大的从业机构可以适当放宽整改期限”的要求,同时会在“整改后进行验收”,整改期内业务规模不再增加,如整改开始后从事违规网贷业务的机构,以及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机构将纳入取缔类,将按照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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