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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币"尴尬了,抢了不犯罪?!
据悉,某币中国社区销售团队成员L等人,闯入该项目创始人家中,控制该创始人及其妻子,并存在殴打两人行为(处理公告称:致轻伤,但需经过鉴定才能认定),当天抢劫18.88个比特币以及6000多个代币。有朋友询问,销售团队的成员L等人是否构成中国法意义上的“抢劫罪”?由于抢劫罪属于重罪,不可儿戏,有必要进行法律论述。
1、什么币是财物,什么币单纯就是data
近期,飒姐在接待币圈销售团队时发现,币圈互相“跑币”的情况大量发生,有些是打着私募份额不足等名义,层层拨皮,各级代理商不透明,最终导致投资人利益大面积受损。但是,代币在我国国内的法律性质不明,不一定被认可为“特定虚拟商品”,而是不承认其为财产权,只是一堆数据。
从现有处理公告等信息,L等人入室强行获取比特币18.88个(根据当天比特币交易价格换算,价值人民币78万余元,数额巨大),根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于比特币我国法律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在飒姐于广东省办理的第一单比特币**案件中,对于比特币是否属于“财物”曾经有过激烈辩论,最终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财物,认定了犯罪成立。但是,对于如何计算“犯罪数额”,控辩审三方的观点也不一致,最终,二审法院还是认可了在国内几大交易所的事发当天的均价,取了中位数。
对于自家发行的代币,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对于ICO的态度是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对于非法发行融资的代币,作为一种类金融产品,我国法律的态度是不要伤害中国老百姓的利益,否则,必然亮剑。
但本案中,似乎只波及了发行方创始人和关联方,对中国老百姓利益的伤害,各方似乎还没有时间计算。因此,不一定会参照比特币的处置办法,对于代币给予较高程度的保护。总之,比特币被抢,实务中,办案时会按照2013年文件定性和证据材料,依据刑法第263条处置行为人;一般代币被抢,办案民警很难找到一个有效力的法律依据,对于tokens认定为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而很难按照抢劫罪处理行为人。
2、第二,抢劫罪是“重罪”
抢劫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持枪抢劫的;
(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谓“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大家都熟悉“入室盗窃”,对于入室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诚然,我国法律对于抢劫罪的处置非常严厉,最高刑期为死刑,飒姐在早年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曾经代理过这个罪名,作为“重罪”,公检法各方在审核时很慎重也更为严格,如果之前双方、各方存在民事纠纷或者其他原因,而上门催债或者上门理论,可能不会定为“入户抢劫”,而是各方把事情来龙去脉讲清楚,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事实与法律清晰地情况下,妥善解决。
3、第三,ICO发行的代币,是否为“财产性利益”
我国刑法对于“财产性利益”同样给予保护,从中国法律项下“非法融资”而来的代币是否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值得探讨。
我们查阅了法律文献,发现要想认定一种事物是否是“财产性利益”,必须符合如下特性(张红昌《抢劫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研究》):
(一)须是可以被他人当场转移的财产性利益。必须能被人“当场”劫取,如果是空气等无体物,虽然对于我们也有价值,甚至关乎人的生命,但很难被当场抢走;
(二)须是被害人可以控制支配的财产性利益,代币是由公钥、私钥才能解开获取的tokens,被害人可以通过私钥控制支配打到哪个地址,因此,一般而言,区块链代币符合这个要件;
(三)只能是使他人丧失某种既存的财产性利益而非使他人承担某种债务。这一点具有争议,有人认为抢夺他人借条也构成抢劫罪。但是更多学界、实务界认为,抢走的东西不能是“债权”,回到本案,代币到底是个什么权利,发行方自己都迷糊,有时候说这是预售未来产品的使用权,有时候说这是类似股权的一种支配权,有时候说这就是我们发的股权凭证,花式说法,完全不同。
那么,抢劫罪是否构成就要看本案的tokens代表的利益到底是什么,请注意,通盘考虑问题,如果自认为股权,则还会涉嫌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所以,请各方谨慎考虑。
(四)必须具备具体的财产性利益。代币不用担心这一点,只要上了各大交易所,tokens就有了具体的财产性利益,甚至有了实时价格。
到底tokens具有财产性属性还是服务性属性,在网络财产性利益中存在争议。本案定性,可能会受到代币自身法律性质的直接影响。
4、小结
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还是带动了币圈的繁荣。三四线城市,邮币卡、传销等行业的朋友们再次发现赚大钱的门路,一时间号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拿到海外优质项目私募份额的人们被“捧上天”,发币!发币!大家似乎都赚得盆满钵满,然而,我们发现项目方、销售方、代理商、投资人的矛盾,因为不透明的发行分销行为,ICO非法融资的魔咒而变得诡异起来。
本案的出现不是偶然,应该是市场发展的必然。控告抢劫罪,那么代币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性利益而被刑法263条保护,值得商榷。在辩护与控告的路上,我们惊讶的发现各方还要小心翼翼地绕过“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等一系列技术问题,畸形地代币发行和买卖制度,将引发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我们呼吁公安机关对类似行为进行慎重思考,到底要不要把“跑币”、“黑币”、“抢币”等行为归到“犯罪圈”,对被害人进行全方位保护,这是个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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