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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新力量,你该具备哪些法律常识?
有幸再次受邀到国内顶级金融学院授课,即将面对新金融领域的创业人,这将是一篇发言稿的大纲,我们将把在中国进行金融创业的红线,尽力披露给大家,以期待创业人少走弯路。
1、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2014年一天下午,与某硅谷归来的金融科技人才在同一个协会讲课,我习惯提前到场,有幸聆听了他的讲座。该兄才华横溢,一看就是IT骄子,正在要结束的时候,抛出其创业项目的三个赚钱的路径,一二都是没有问题,其中第三项是卖客户数据,俺当时惊诧地眼镜差点滑落。
殊不知,在我国境内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
他补充道,我们的服务器都在美国,中国法律管不着,俺哭笑不得。中国法律的管辖从来都是“长臂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普遍管辖,无论把服务器放到哪里,只要损害了中国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中国法律必然亮剑,这没有什么好争论的。
因此,经历了P2P、股权众筹、ICO之后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其从业者必须知道,金融并不因为加了“互联网”三个字就变成了高人一等的法外之地,相反,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和不特定多数人等特性,让一些在线下合法的业务变成了非法,甚至犯罪。
2、创业过来人,红线告诉你
本科、硕士时代,飒姐也创过业,每日激动地研究商业模式、做市场调研,跟资本大佬各种侃。通过司法考试后,又常驻在北京的三家老字号创业咖啡馆,为广大创业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越是接触创业,越懂得创业之苦。
有时候商业模式从根儿上有法律瑕疵,项目发展越大,创始人的心越虚,还要不断给外人画饼,我们都看着心疼。
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刑法都是要被优先考虑的“红线”,有人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这种说法在民商法领域是可行的,但是在真实法律世界,就有点天真了。
法律基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民商法领域,例如合同法;行政法领域,例如监管规则;刑法领域,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通常,善良的人们对于合同法、婚姻法之类的法律常识比较丰富,法制节目也经常播放,对于暴力犯罪也略知一二,因为港剧里经常有故意杀人等悬疑案件;对于监管规则,因为比较显性,且媒体关注度极高,大家也会重视。
就是对于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不太了解,或者有意疏忽,导致溃于蚁穴。中国法律中,经济类的犯罪条文逾百条,我们挑比较重要的几个罪名与大家讨论。
3、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较多,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容易触及的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92条集资**罪。
众所周知,在P2P发展初期,大多数网贷平台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只不过情节严重程度和数量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是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前置法是《商业银行法》,也就是说,在我国能合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组织只能是银行,而不是工商登记的普通公司。
有人说,既然如此,为什么后来没有被秋后算账?那是因为2016年8月出台了《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于P2P的法律定性,固定下来即:借贷信息的居间人,也就是“信息中介”。如果定位为信用中介,怕从法理上就会一杆子打翻一船人,P2P的原罪会凸显。
毕竟,我们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会为市场主体融资带来正向作用,也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但是,一旦出现风险事件,造成资金链断裂等,良性退出 网贷行业堪比蜀道。目前为止,我们见过良性退出的较少,多数还是陷入老板高管被刑拘的境地。
至于金融领域最严厉的罪名,集资**罪,一旦平台老板外逃,很有可能将一个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转变成十年以上的重型。话说,当年刑法第199条还健在的时候,集资**罪是有死刑的!现在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让人不寒而栗。因此,发标的真假、资金流向、逃匿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现在就要引以为戒。
4、非法经营时刻警惕
坊间传闻的那个口袋罪,学名叫做:非法经营罪,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请注意,“自贸区”并不是法外之地,在自贸区私自卖盐、烟也构成本罪,已有判例)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互金创业,最重要的是看准这一条,非持牌机构做持牌机构的事,是犯罪行为)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坊间诟病非法经营罪,主要是因为此项,“其他”二字很容易被扩大解释)
因此,互金新力量,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甚至知道自己这么做的后果,如果是可以承受之重,那么,自行做商业选择;如果不能承受刑事处罚,请君三思。区块链创业项目,部分具有此法律风险,建议仔细甄别。
5、侵犯公民信息
自山东徐玉玉案件之后,我国对于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打击空前严厉,刑事发案率较高。其法律渊源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5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制。
最后,侵入计算机系统、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也容易被创业者忽视,囿于篇幅,我们就不展开论述,课堂上给大家活生生的案例。至于大家关心的,外国国籍是否能帮忙躲避法律风险的事情,也会给大家答复。
6、小结
创业是光荣的,但我们要当勇士而不是烈士。
今天分享的法律红线,都是飒姐团队在法律一线办案的切肤之痛,为的是大家少走弯路,心中有数。同时,我们必须提醒大家,侥幸心理害死人,不是有些人可以做的事情,我们就可以做,概率这种事情是无情的。
如果你的价值取向是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家庭和睦,那么,在选择创业项目和进行产品设计时就必须了解法律常识,以便顺利登顶。不要只顾着低头拉车,也得抬头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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