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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草案首次明确税率区间,五大争议待明确
今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征求意见中明确了税率区间,个税起征提高到5000元后,你的纳税有何变化,征求意见中首次明确。
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意外的是,全国人大官网早间宕机,网页频繁显示503,足可见这一影响每个家庭、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条文受到了极大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个税草案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公布的草案全文来看,此次修法的主要关键点和此前公布的关键信息相符合,包括了:
1、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2、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3、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5、为堵塞税收漏洞,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还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6、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7、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即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新个税法拟明年实施
从草案公布的内容来看,个税法此次修订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税草案中,涉外税收政策的变化也非常值得关注。比如“183天”的居民/非居民判定标准的变化是否预示着对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的全面修订,居民/非居民定义的明确是否意味着无住所个人在华停留满5年才负有全球纳税义务的规定也将有所变化等。此外,这些变化也将影响企业的全球派遣安排政策及派遣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赴境外工作的中国员工人数不断增加,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往往面临着更高的个税成本。
同时,明确了个税的税率,包括,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确定了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并指出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房租、稿酬纳税标准确定
个税草案还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中,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多措施防偷税漏税
个税草案提到,有八类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包括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可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并且还明确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草案指出,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同时规定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38年个税迎来第七次修订
本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正,也开启了我国个税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
实际上,此次个税法修订已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财政部部长刘昆受国务院委托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介绍,此次修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
个税改革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个税法审议的小组讨论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给人民带来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其进步意义值得肯定。
“这次个税法修改不仅仅是简单的3500元到5000元起征点的提高,实际上还包含多重意义。”杨震委员说,首先,对全部个人收入包括对国境内外的收入进行依法纳税以及对一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避税进行反避税,完善了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其次,起征点的提高是国强民富的体现。只有老百姓的收入增加了、国家越来越强大了,起征点才有可能提高。此外,此次个税法修改还体现出以民为本的理念,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多个专项扣除,这会让老百姓实现真正的减负。
刘修文委员说:“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及时将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转变为法律规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更加公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给人民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都具有重大意义。应该说,是一件大好事。”
“据财政部测算,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就业总人数中纳税人占的比重,将由过去的44%下降到15%,也就是说,有相当一批人不用缴纳个税了。此外,各档纳税也都有所下降,收入越低的部分,实惠越多一些。”朱明春委员指出,此次个税改革符合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方向,特别是在综合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可以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出个人收入支出情况和承担税负的能力。个税改革不但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减税降负的总体要求,有利于构建以消费拉动为主的现代经济体系,同时也强化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争论点一:是否应科学测算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2017年全国个税收入1196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约8.3%。1980年至今,个税起征点共历经三次调整,从最初的800元上浮至目前的3500元,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 刘昆指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
提高起征点考虑了哪些方面的增长因素?5000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为什么不是4000元或者6000元?在此前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多位常委会委员对起征点的标准进行了追问。
有委员建议,在科学测算免征额基础上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个税法修改了好几次,几次修改主要都是免征额的问题。如果不建立一个科学的免征额动态调整机制,和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和物价比较科学地挂起钩来,过几年还得调。”也有委员表示,应对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同时改进起征点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可以考虑按照所得额的中位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起征点和各个档次的应纳税额。
具体到对于如何科学测算起征点,审议中一些与会人员给出了建议。有委员认为,国家在税收立法方面应当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来确定税负。“这次税法的修改当中。税负调整比例依据和路径,应建立在科学统计和大数据的基础上。税负的导向是否有预期,也就是增加哪些人的税负和减少哪些人的税负。”
有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建议国家建立计算机分析模型,通过对整个税务进行动态的计算机模拟,找到相对平衡点、最佳点、最优点。“收税是一个很综合性的动态大系统。虽然比较复杂,但可以通过计算机来模拟。可以考虑交给大学、研究机构,通过设定模型来研究建立一套理论,为以后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争论点二:5000元起征点是否过低?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对于5000元的起征标准,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仍偏低,建议再予以适当提高。
“从理论上讲,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根据这三个因素,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左右,CPI2%左右,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尹中卿委员指出,现在经济发展要扩大内需,在整个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是在逐步下降的,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李晓东委员也认为5000元的起征点还是有点偏低。“考虑到工资占GDP的收入的比例,再考虑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以及现在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刺激我国的消费、市场的增长,我觉得还有提高的空间,8000元到1万元的起征点是比较合适的。”
争论点三:专项附加扣除能否考虑一老一小?
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在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们看来,这项福利还应更加有力些。
徐绍史委员认为,目前我国人口结构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老龄化和少子化,赡养老人的费用还是应该考虑专项扣除,应该把它纳入进去,同时既然实施二孩政策,那么0到3岁的婴幼儿的哺育费用也应该考虑专项扣除。
朱明春委员也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两项,一个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一个是婴幼儿照顾的支出。现在抚养比在迅速提高,几个年轻人对着一堆老人,这个情况不加以考虑是不合适的。还有婴幼儿的情况也是如此,个税法不考虑到对婴幼儿的照顾,这也是不合理的。
吕建委员建议在专项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确定中考虑子女的教育支出。中国的子女教育支出主要集中在幼儿园、高中和大学阶段,希望能够对这些阶段的费用,特别是对大学阶段费用支出提高减免比例。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应当着重考虑到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部分。
争论点四:个税缴纳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彭勃委员建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要考虑到家庭人均所得。同样两个家庭,一个家庭是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两个人的月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纳税标准都不够纳税,但是这个家庭的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丈夫工作,月收入6000元得纳税,妻子不工作,这样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家庭要纳税,家庭月收入9000元的不用纳税。如果仅仅是单纯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都会有些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家庭有的失业了,有的致残了,这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这一个人的工资超过5000元以后还要收税,很不公平。”
全国人大代表杨松建议考虑增加家庭作为课税单位的设定。个税的课税单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民税收的负担水平,而且会对居民在婚姻、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行为产生影响,所以选择什么样的课税单位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的各项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确实能保持税款平稳入库,征管也比较简便。但是如果仅仅考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而忽略了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情况,无法真正体现税收公平,所以应该考虑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下,课税单位应增加家庭因素。建议在充分考虑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年度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
争议点五:房贷利息等专项抵扣待明确
围绕这次改革一大亮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因为草案说明中并未列出专项抵扣的具体标准,公众也有不少疑问。
“子女教育支出是否包括上培训班的支出?”对于不少家长而言,除了义务教育支出之外,课外培训班、兴趣班等开支也着实不少。
像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抵扣,是否要区分不同房屋类型;如果个税缴纳地和房屋购置地不同怎么处理,全国统一标准还是分地区适用不同标准,按比例抵扣还是给予上限——细化的问题非常多。
这也是分组审议的热点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建委员认为,草案一大亮点是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都作为专项扣除,建议进一步明确专项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同时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更多关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因素。
彭勃委员建议在继续修订中进一步落实好税收法定原则,并依法严格规范相关授权性规定等。
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徐诺金表示,涉及到房贷抵扣的内容,需要把对象精准化。例如,对首套房房贷可考虑扣除利息,但对第二、第三套房房贷是否应扣除利息就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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