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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不愿代理投资人了?
题记:哀其不幸,怒其不“正”!
已经是第三波了,某果金融的投资人不断联络,希望我能出山代理投资人一方。不是我心硬,真是在以往的案子里伤了心,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还请诸位投资人朋友见谅,飒姐可以帮忙给些合理化建议,但真的婉拒代理工作,还请见谅....
1、谍中谍
诚然,P2P平台的投资人来自五湖四海,甚至各个国家。飒姐有一年在东京跨年,还被当地的网贷投资人联络咨询。从表面看,投资人的背景多样,其共同决策应该更为科学,或者说更理性。但事实与经济学家的判断是相反的。
正是由于来自不同地域,拥有不同教育背景和职业烙印,投资者们往往很难达成共识,即便是短暂就一个问题达成共识也很快会被“食言“。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被指挥过来指挥过去,这倒是不怕,最怕的是关键时刻,跟经侦协商“出金”时,总是不能给警方一个准信,因为委托人不断变化主意,甚至反悔,让我们律师非常尴尬。
同时,在投资人中混杂着大量平台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因为他们也有出借资金),我们刚把办案思路汇报给“维权委员会”,马上就有截屏出现在嫌疑人手上,等于我们在明处,人家在暗处,办案难度陡升。有时候还会被投资人出卖,那种背叛的滋味,着实让人气愤。
2、案中案
P2P涉刑案件,不是单纯的犯罪活动,还交织着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纠纷等。
按照我国法律对网贷平台的定性,其性质为:居间人,也就是信息中介。经P2P撮合而成的借贷交易,有三对法律关系即:直接借贷关系;中介与出借人的关系;中介与借款人的关系。
在中介机构出现问题后,我们推荐的法律行动,应该是迅速展开民事诉讼,直接起诉真正的用款企业。
但事实总是让人唏嘘,真正的用款企业,很大比例就是平台老板控制的公司或者是其同学、亲属、朋友的实体。一方面从平台拿到证据并不容易,另一方面,平台担心投资人拿到书面、电子证据后,马上调转枪头,把P2P网贷平台也作为“共同被告”。在上海地区某平台,已经出现过类似案例(判决结果是平台不承担责任)。
为了能追回资金,在民事诉讼不通或者经济成本过大的情况下,免费的刑事报案成了多数投资人的首选。在刑民交叉事件中,有些法院观念更新不及时,通常会“中止”审理已经涉刑的民间借贷纠纷,这也加重了投资人走刑事报案维权的几率。
3、战中战
代理投资人理性维权案件,需要耗费的心力巨大。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投资人的代理人是没有阅卷、上庭发表意见的法律权利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律师也看不到证据原件、鉴定结论,往往很难提出切中要害的观点。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投资人作为被害人具有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利,当然,还可以聘请刑事附带民事的代理人。但是,代理律师需要跟公诉人深入沟通,我们当时的主要做法是“咬住定性,直指回款比例”。在法庭上,我们会坐在辩护律师对面,公诉人的右手边,法官也会给我们发言和提问的机会。
出于种种考虑,P2P涉刑案件往往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侦查方向,也就是说在漫长的7个月(侦查期最长7个月)的时间里,投资人只能等待,甚至有些时候办案民警更愿意与投资人直接沟通,而不是其聘请的律师。这当然有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鄙视链的问题,不赘述。
网贷平台爆雷案件,通常要经过1.5-2年的时间,才能最终有个结果。我们也见过三年多还没办完的案子。其中的煎熬可想而知,还记得江苏某地一个案子,最初报案的时候,投资人非常积极热情,到半年的时候,只能联系上一半的人,到一年时只剩下几个维权委员会的骨干,最终开庭时,就来了一位大姐。这就是现实,这也是人性。
4、写在最后....
经历了几次奋战与背叛之后,飒姐很佩服还积极寻觅此类案件的同行。要么是不知道水深水浅,要么是偏向虎山行。有时候,我也在反思,我国法律人没有经历过大型涉众诉讼的洗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缺乏有效处置经验,我们当年已经采取了比较先进的分组授权和集中决策机制,都挡不住道德风险和乌合魔咒。
必须提醒涉猎此类案件的年轻律师们,不要给客户打包票一定能立案成功,那些“代币”立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难度堪比蜀道,大概率不会成功,做事不宜想当然。
同时,投资人是弱势群体,在真实的案件里可能一直蒙在鼓里,并不知道平台老板实际的资金流向和资本操作手腕。但请一定注意,切莫贪婪,也不要虚张声势,拿了多少利息,还剩多少本金,实事求是,不要违背内心原则。正义也许迟到,但迟早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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