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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将如何指控P2P老板?
互金圈的投资人和从业人员对于刑事程序的热情空前高涨,这几年大家对于"经侦"两个字越来越熟悉。那么,经过漫长的侦查期之后,检察官会如何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到法庭时又会如何“代表法律指控you”呢?
2018年7月,最高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法律界正在学习ing,结合以往办案经验,我们来分享一些常识。
1、指控犯罪是公诉核心
当庭指控证实犯罪是公诉工作的核心。
有些非法律人不知道公诉人的主要工作,以为她们(没有用错,目前女性公诉人为一线绝对主力)的主要工作与法官类似,应该是居中裁判的角色,那就大错特错了。
正如天平的两端,公诉人的职能是指控犯罪;辩护人的职能是辩护脱罪(轻罪);刑事法官的职能是兼听则明。
因此,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上是“对立”的,互相质疑和辩论,不能期待公诉人扮演辩护的角色,也不能期待辩护人帮助公诉人指控自己的当事人。
同时,庭审中有时会有被害人的代理人(或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律师),主要工作是协助公诉人,在定罪、量刑、索赔上表达被害人的态度。
2、举证质证
说点技术活,公诉人指控犯罪是很认真的,在开庭前会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制作举证质证提纲,做好举证质证准备:
(一)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冻饿晒烤获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二)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分为: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法定形式)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照片、录像、复制件、副本等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微信截屏,倒手好几次就很难被认定为合格的证据,一定要提醒自己的律师,极端挑剔证据)
(四)发现证据时客观环境;(脑补暴力犯罪现场)
(五)证据形成的原因;(防止证据造假,伪造证据是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六)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同案犯之间,互相泼脏水)
(七)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突然冒出嫌犯私德问题,如小三等,抹黑道德的套路很低端)
(八)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取舍等)
(九)证据是否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有无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简称:排除合理怀疑)
(十)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及其证明力的其他问题。(兜底条款)
3、公诉人会证明点什么?
结合P2P案件,公诉人会证明如下几个要点:
(一)被告人的身份,姓氏名谁,在公司的职位,主要负责工作;
(二)被告人所在公司的商业模式:直接标、债转标、假标、自融、自担等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要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互联网、广告平台、自媒体发布吸引投资人的硬广告、软广告等;
(四)共同犯罪中,不同职位的人,涉嫌罪名有所不同,例如老板涉嫌集资诈骗,员工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五)是否明知犯罪还帮助犯罪完成(既遂),采取“签字即明知”原则,高管对其签字的内容认定为明知,可能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认定;
(六)资金流向,这方面内容如果侦查机关办案粗糙,就会导致很多资金流向不明,影响公诉人指控;
(七)被告人不认罪的,公诉人对是否构成犯罪会更细致论述;
(八)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在真实案件中,作为辩护人或者被害人代理人的飒姐,经常在法庭上与公诉人一起开庭,如上八个要点几乎是每个网贷涉刑案件的必备。
4、“零口供”与“沉默权”
有个常识,我国内地并无沉默权。
港剧里“我的律师不来,我不会说任何一个字”,这种画面,请自动摒弃。
对于零口供案件的举证,公诉人会采用关键证据优先法。根据案件证据情况,优先出示定案的关键证据,出示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证据,直接将被告人与案件建立客观联系。
飒姐执业经历中,尚未遇到零口供的经济犯罪案件。
多数经济犯罪的嫌疑人,不是说的太少,而是说得太多。车轱辘话,反复说,极易引起法官的“审美疲劳”。我们建议,话要少,但必须精准。
从犯零口供的情况更少,基本上大家都是知无不言,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都会被公诉人一一展开,以便顺利定罪量刑。
我国庭审的顽疾是证人不到庭。
梦想能够在青天面前互相对质的想法,不现实。
我们法律人也在呼吁,鉴定人出庭、办案民警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证人出庭,结果还是比较让人伤感的。
5、写在最后....
作为法律共同体,我们尊重自己的对手和战友:公诉人。在P2P涉刑案件中,公诉人常将刑法第176条与第192条复合在同一案件中,即同一拨人既构成非吸又构成集资诈骗。
在指控P2P构成非吸的案子中,有些地区的公诉人,将直接标也认定为非吸的方式之一。还会出示证据证明平台曾经有登载广告、发布产品等行为。目前,法院认定网贷构成非吸的概率极高。
近期,出现了一波集资诈骗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这个罪名就存在,一直到审判阶段。有些是老板曾经逃匿、销毁证据等,这些行为都无疑坐实了其构成重罪。但如果是劝返回国或家人捆绑到案的,还是要客观认定其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具体要看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其行为,而不能单纯看他对罪名是否了解,更不能依据被告人庭上翻不翻供来当然决定是否给他认定自首。否则,我们觉得有些太不近人情了,还是要有契约精神。
尊重事实,程序正义,追求公平,请法律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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