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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谁来定义恶意?

点击: 时间:2018-11-05

雷潮持续两个月之后,监管部门终于有了动作,公开表态“维稳”。

新华社发文称,针对近期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风险事件,记者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上述小组认真分析总结了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形势,对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以下工作安排。

文章透露了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九条工作安排,其中第二条引发了行业的广泛关注:

经有关部门认定,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项标准的机构将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继续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

这被舆论解读为政府监管部门在释放善意信号,网贷行业触底后迎来了生机,市场即将回暖。

一部分投资者完全接受了这一说法,但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并不买账,认为文件出台的时机太“正确”了,引导舆论的痕迹太明显,要真正落地恐怕还需要不短的时间。

试想,如果为了维稳,而仓促出台验收标准,放松备案门槛,难免会有漏网之鱼。有了“备案”的加持,这些漏网的问题平台可能更加有恃无恐,普通投资者可能更加盲目,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这与政府的初衷相悖。

更何况,申请备案的前提是“条件成熟”。而现在,无论怎么看,都没到条件成熟的时候。

网贷平台总要表现得欢欣鼓舞一些,奔走相告,行情不可能更坏了,备案终于来了,雷潮快要结束了。是否真的有信心通过备案,不足为外人道也。

真正让网贷平台和投资人们都放下矜持携手狂欢的,是另外一份文件。

8月8日,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

为严厉打击P2P平台借款人的恶意废债行为,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借本次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下一步,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

其实早有风声,前述新华社文章的第五条提到:

严厉打击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于借本次风险事件进行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要给予打击、纳入征信系统、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等措施。

当时,谁也没有料到会来得这么快。包括我。

我是支持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但我也看过太多被“套路贷”和“暴力催收”逼上绝路的年轻人。看到这份文件,我并没有感到任何快意。

我一直认为,出台一项政策一定是要严谨的,是需要过程的。对情况进行摸底、召集法学及业内专家研讨方案、征询征信管理部门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法制办(或者条法司、法规处)审查,这些流程全部走下来,至少也需要半年时间。

比如,征信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那么,如果要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机构,起码得为其扫清法律障碍,比如,出台一部行政法规。

而如果要出台这么一部限制一项人身权利的行政法规,其立法难度应当是很高的,其立法进程也应该是比较漫长的。

再比如,恶意逃废债务的认定,总应该有个明确的标准吧,总该有个认定机构吧。

不接催收电话,算不算恶意逃废债务?投诉催收人员暴力催收,投诉网贷平台合同诈骗,算不算恶意逃废债?

如果站在网贷平台的立场,自然是要算的,对于投资人来说,凡是没还款的,有一个算一个,巴不得全部算进去。但对于借款人来说,未必没有冤屈。

那么,宁可错杀,不可放过?

最后,这次打击逃废债务,到底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还是另一场“运动”?如果是一场“运动”,那么如何协调与另一场运动“打黑除恶”的关系?

文件里什么也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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