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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资产端模式如何设计?以P2P爆雷、逃废债为引
众所周知,网贷行业正经历着其发展史上最为艰难的时期,宏观经济下行,备案延期牌照难拿,部分自媒体为吸引眼球做夸大报道,投资人盲目跟风恐慌退出,P2P深陷流动性危机难以逃脱,从目前来看,网贷行业深陷流动性危机、道德危机和信任危机等多重危机之中。
数据触目惊心
据第三方统计:
2018年7月共有194家问题平台,主要以提现困难、平台失联为主,其中提现困难的114家平台,失联64家;43家平台有最新进展消息;
全国问题平台累计交易9282亿;57家平台披露了待收金额;
全国问题平台累计待收558亿;
截至目前有48家平台网站无法访问。
逃废债与平台爆雷
上述问题平台中,不乏有自融、假标等违规平台,甚至有非P2P的“理财非吸公司”平台。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恶意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导致的逾期、坏账而引发平台兑付危机所产生爆雷的数量和比例有逐渐增大的趋势。
据有关报道称,很多有爆雷可能的网贷平台中有大量恶意借款人有钱也不还,采取观望态度,试图利用平台爆雷、清盘后的混乱逃避债务。有的借款人,恶意举报平台,扰乱网贷市场。甚至有的借款人潜进投资人群,或者是通过各种渠道,假扮平台维权人,散播虚假消息、制造市场混乱,引发平台爆雷。
有抵质押就保险吗?
除去有些专做小额信贷的平台之外,其他例如车贷、房抵贷、供应链金融的P2P平台一般都会有抵质押物(或权利)作为担保,而担保本应是防止恶意债务人逃废债一道有效的防火墙,虽然抵质押物处理起来需要历经一定变现流程甚至是漫长的诉讼程序,但对于恶意债务人来说,抵质押至少是个“核威慑”——如果债务人不还钱,即使平台爆了雷,未解押的抵质押财产会使得债务人没啥便宜可占,并且难以转手或变现。
那么逃废债的问题是否就此迎刃而解?没那么简单。
我们对众多大中型平台的商业模式及相关合同进行拆解、分析后,发现一个普遍且可怕的问题:众多平台上借款债权所附随的抵质押权并未从属于债权本身,而是登记于担保方名下,这意味着:出借人或平台本身对于抵质押物并无直接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质押权未从属于债权是什么意思?我们举个栗子,以常见的车贷平台上汽车金融抵押为例,P2P平台上的资产端来源获客一般为车商或有资金需求的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主体,通常这类资源被称为渠道,那么由该类渠道提供的借款客户,平台会要求渠道进行风控审查并提供担保,由渠道公司成为借款合同上的担保方,同时借款人提供的车辆抵押至该渠道公司名下。
同样的,再以供应链金融为例,通常核心企业是渠道方,核心企业为会作为P2P平台借款的担保人,而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发生买卖等各类合同关系所形成的资产端与核心企业相关联,但在法律形态与平台或出借人却无直接关联性。
通常状态下,如果借款人发生逾期,由该渠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用来兑付出借人的本息,再以处理抵押车辆或主张供应链中物权的方式向借款人追偿,大家则相安无事。
但问题是:如果碰见恶意债务人逃废债达到某个天文数量级,渠道公司难以承担或者其主观上不再愿意承担该逾期坏账时,平台立刻就会失控爆雷,同时却无法向资产端直接主张抵质押等权利。
资产端失控的真实后果
我们的这番担心并非空穴来风,某平台近期就出了因核心企业不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的严重逾期,引发了出借人的挤兑潮,印证了我们对该风险的猜想。
从根源上来分析,该类风险出现的缘由是平台将资产端外包,特别对于车贷平台来说,通常市面上常见的车贷平台与渠道公司之间并无股权等关联关系,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也就是说平台将抵押车辆全部外包给不受自身控制的第三方,这当然容易引发资产端失控。
当然还有车贷平台向我们提出,不做抵押改为车辆质押,同时P2P平台与渠道方共同监管质押的保管仓库,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
我们认为,这种监管只是形式上的共管而已,并没有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质押权利,一旦发生逾期或爆雷,出借人或平台仍然对于质押车辆无直接权利基础。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转质需要经过出质人同意,因此一般来说,现实中出借人或平台也不太可能用转质的方式取得车辆的质押权利。
“法条速递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资产端外包的模式还会产生抵质押与借款债权无法一一对应、甚至产生渠道方并未能真实办理抵质押手续等道德风险问题。
初步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供两种基础模式来解决上述资产端外包而导致的抵质押财产失控问题,防止债务人逃废债。
方式一 关联担保人模式
在此种模式下,为防止资产端外包,建立了以平台关联方作为担保人持有抵质押物,渠道方再向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模式。
优势:
1、简单粗暴解决问题,平台直接拿回资产端控制权。
2、法律关系清晰明确。
劣势:
1、平台关联方作为担保人是否违反“去刚兑”的规定,各地省(市)金融办规定不一,需要进一步参照各地规定细则对模型进行调整。
2、渠道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可能不愿意对资产端进行完全放手,该种模式难以两全双方利益。
3、平台关联方担保人需先兑付才能向渠道方追偿,平台兑付资金压力大。
方式二 抵质押授权模式
为解决方式一的种种弊端,方式二采取仍然由渠道方作为担保人,且将资产端抵质押在渠道方名下,但该种抵质押是由出借人授权委托的抵质押,也就是说,出借人才是真实的抵质押的权利人,而渠道方为名义(登记)抵质押权人。
优势:
1、保障出借人利益,出借人是真实抵质押权利人,同时兼顾渠道方利益,渠道方为抵质押登记簿上权利人,且借款人逾期后,渠道方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抵质押权,变为真实抵质押权人。
2、正常情况下仍由渠道方承担兑付责任,平台仅承担居间中介职能,兑付压力小。
劣势:
1、构架复杂,法律关系及牵涉的合同文本众多。
2、渠道方承担兑付责任时,为取得真实抵质押权,建议采取债转模式,对经办人员熟知相关法定程序有一定要求。
结语
上述两种模型仅为解决P2P资产端失控的基本方式,在实践使用需通过合同等法律文本对该模型中的法律关系予以固定,合同条款的设计直接关系该模型能否正常且合法合规的运转。
另外,实践操作中还应注意到P2P业态内特有的抵质押法律问题,例如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分离的问题;再如因资产端的资产类型不同,担保人和抵质押权人分离的问题,这些细节问题的设计,均会影响到整个商业模式的成败,建议找寻专业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律师对其进行全盘把控,从而降低业务风险创造合规价值。/文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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