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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被刑事立案后的投资者追偿困境
网络借贷行业自进入2018年以来,网络借贷中介行业进入一波“雷爆”高发期。根据第三方机构“网贷天眼”的数据统计,在2017年12月共有2882家网贷平台处于运营之中,截至2018年8月31,尚存正常运营网贷平台1875家,运营中的网贷平台数量环比下降34.94%。行业成交额从2017年12月31日的3,330,384.12万元下降至2018年9月2日的1,384,051.93万元,环比下降58.44%。
问题平台“爆雷”的形式往往为实际控制人跑路或者宣布良性退出、延期兑付等,投资者在平台“爆雷”后,在联系平台无果无法获得借款清偿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希望籍此能够追回无法获得清偿的款项。本文立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分析在网贷平台涉及案件经刑事立案后,投资者追回借款的实际问题。
一、
“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切断了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的途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在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时,人民法院往往会以“先刑后民”的审批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先刑后民”是指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实时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针对涉及一般经济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4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如下: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于涉及网贷平台的刑事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七点规定如下: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前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于平台“爆雷”之后,一旦进入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那么投资者想要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必须等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而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十分漫长。
二、
在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周期内,投资者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侦查阶段的逮捕前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天,在逮捕后3个内月侦查完毕;侦查完毕后,案件移交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进行2次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通常可以延长至6个半月;在前述阶段顺利的情况,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在不到11个月的时间内就可以移交法院进行审判了,当然这是不包含一些涉及上级法检机关同意延期的复杂案件的,在案件不涉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的情况下,案件将在6月内审结。
综上,一起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在案情并不十分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内至一审理完毕。但如果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广,涉及金额大,经过多级法检机关批准在各个阶段延期,那么一起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结案时间延长到3年也是有可能的。像影响比较大的“快鹿集团案件”从2016年9月被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至今,历时2年还未正式开庭审理。
此外,由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如果涉及上诉的,还会延伸至二审,乃至审判监督等程序,整个刑事处置流程会更长。
三、
投资者在刑事审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偿借款,实际上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时间窗口
在涉及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投资者的资金会存在多种不同的去向。比较常见的一种是,在同一个网贷平台上可能同时存在真的标的和假的标的是一种。
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看,判断真标、假标的依据是出借资金是否进入借款人名下的账户,只要资金确实进入借款人名下的账户,就应当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是假标。从2016年监管机关推行的银行存管制度,也是为了确保平台不碰出借人的资金,保障资金进入借款人的账户。
假标部分涉及的款项,如果涉及是自融类案件的,投资者只能时刑事案件的结果和实际剩余的涉案资金,按照自己被认定的比例进行退回,但如果平台实际上没有钱或者仅剩部分这部分款项实际上会存在重大损失。
对于平台通过银行存管或第三方支付通道,将出借人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且该等资金流入借款人账户的资产,属应当属于真实标的,平台与出借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但是,一旦平台被拖入刑事立案,因为前期刑事程序时间过长,借款人此时的存续情况会发生变化。借款人如果是企业,可能会存在企业注销、停止经营无法联系等情况,借款人是自然人可能会出现自然人失联的情况,此外还存在借款人恶意转移资产,逃费债务的情况。
即使前述情况不存在,投资者依然能寻找到借款人,但是由于此时网贷平台可能仅在法律上存续,并没有实际的工作人员,投资者无法通过平台的配合取得民事诉讼程序所需的如转账凭证、具体合同资料等证据材料。在缺乏前述材料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想要获得胜诉,此中概率可以说是十分渺茫。而且一旦结合借款人失联或者借款人拒绝配合,法官无法查清案件事实,那么想要获得胜诉就更加困难了。
结合前文,概而论之,在当下网贷平台“雷潮”不断的情况下,涉及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在进入刑事立案后,投资者再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款项获得赔偿将会是一条缓慢且通向结果充满未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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