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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亿P2P爆雷案终审 炳恒集团判决

点击: 时间:2018-11-13

经过两年时间,涉案金额高达86亿的炳恒集团爆雷案,终于有了结论。2018年9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炳恒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做出终审裁决,主犯苏国铭、苏国美均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其他6人被判三年至五年半不等,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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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5月案发,炳恒集团未兑付本金31亿余元。期间,炳恒集团曾多次发布兑付公告,但都又再次延期,不了了之。一位在炳恒集团投资100万的投资者告诉券商中国记者,从案发到现在,两年多时间了,炳恒集团仅向其兑付了6000元,有的投资者甚至分毫未能兑付。

短短四年时间竟吸收公众存款高达86亿,炳恒集团到底有怎样的招术?笔者查阅资料发现,这货与其深谙名人效应之道,在各种媒介平台大笔斥资高调宣传有关。2010以来,炳恒集团借助户外广告、电视节目、电视台专访等媒介方式,公开宣传炳恒集团及关联公司的品牌,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仅可查的赞助节目或演出就有至少6例,其中就包括东方卫视热播节目《金星秀》。此外,炳恒集团的广告还打到了银行里,其中就包括国有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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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说法也证实了上述猜想,“我们本来比较提防这种P2P平台,但是他们在各种场合宣传露面,在上海的电视台赞助金星秀、还有各大行也在推销他们的产品,所以警惕性就低了,相信了。”

公开资料显示,炳恒集团多项荣誉加身,曾在知名媒体发起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中获得新锐企业奖;2015年,在央广网等多家媒体和协会发起的第四届中国品牌年会中,被授予品牌金博奖·最佳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其旗下的炳恒金融也曾在2014年被原银监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多部门评为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等等。

4年非法变相吸存86亿,超31亿未兑付。

炳恒集团原名上海炳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2P平台),2014年5月2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苏国铭,股东分别为苏国美、苏国铭及炳恒金融公司、炳恒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炳恒电子商务)、上海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炳恒资产)。

据传,苏国美、苏国铭是同在福建某村庄的兄弟俩(是否有血缘关系尚不得知),2010年12月,两兄弟经共同商议先后成立炳恒资产公司、炳恒电子商务等关联公司;2014年1月,他们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上海九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后,将该公司更名为炳恒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国美,经营范围不包含金融业务。

在2010年末,炳恒资产、炳恒电子商务成立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他们借助户外广告、电视节目、电视台专访等媒介方式,公开宣传炳恒集团及关联公司的品牌,扩大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销售理财产品上,炳恒集团除了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还通过大量招募业务员,许以高额的佣金和员工福利,要求业务员对外推销公司的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期限不同,向社会公众承诺6%-12.5%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公众以存款方式进行投资。

判决书显示,这些员工在任职期间,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借助公司的媒体宣传,并采用口口相传、发布小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回报和还本付息为诱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受让协议》等格式合同,以POS机刷卡或转账的方式收取资金转入户名为炳恒资产公司、苏国铭等指定账户。所募集资金统一归苏国美、苏国铭共同控制和支配,用于兑付客户本息、发放员工工资等经营费用,以及对外投资、借贷等其他用途。

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炳恒集团在2012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线下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86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31亿余元;线上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3804万余元,至案发未兑付本金1356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年,作为主犯之一的苏国美才30岁,以判决书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间起点为计,2012年苏国美也才26岁。也正因如此,在案发前,公众平台上的苏国美总是以励志青年,创业典范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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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被悉数判刑,苏氏兄弟终审获刑九年半

除了苏国铭、苏国美两兄弟,胥冰、王易佳、汤亮、张明、王蕾、张云鹤等6人也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据悉,在担任炳恒金融公司理财二部业务员、团队主管或团队经理、区域经理期间,胥冰通过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取上述手法,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亿余元,获取佣金200万余元;

王易佳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亿余元,获取佣金68万余元;

汤亮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余元,获取佣金137万余元;

张明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亿余元,获取佣金155万余元;

王蕾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余元,获取佣金58万余元;

张云鹤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获取佣金79万余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炳恒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苏国铭、苏国美、胥冰、王易佳、汤亮、张明、王蕾、张云鹤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8名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易佳、汤亮、张明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王蕾、张云鹤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本案审理中自愿退出部分款项,有积极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判决:

判处炳恒集团罚金50万元;

判处苏国铭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判处苏国美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判处胥冰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判处张明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处王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判处张云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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