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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号文引导部分P2P转型助贷,行业门槛不低监管趋严

点击: 时间:2018-07-24

先是杭州、上海等多地区再提双降要求,紧接着175号文浮出水面,再到1号文件,可见对于P2P监管各市金融办实际早已经有了统一意见。

此前,在双降政策要求下,平台的成本和盈利上受到影响,平台没有新增业务,入不敷出成为普遍现象,但还在勉强维持生计。对于这些正常机构,175号文指出,要坚决清理违法违规业务,不留风险隐患。同时还指出,应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据悉,这里的助贷,是指助贷机构与银行达成合作,助贷机构发挥渠道的作用进行导流及部分环节的风险审核、贷后管理等,而银行是真正的放贷主体。

和P2P一样,助贷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不过,业内人士指出,当前中小银行对助贷业务的准入门槛却并不低,加上近来监管对助贷行业的规范亦是步步紧趋,助贷的获客成本随之扶摇直上。对于规模较小、科技实力较弱的P2P平台来说,助贷可能并不是业务转型的优选。

助贷行业存门槛

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具备吸纳公众存款及发放贷款的资质,意味着银行拥有低成本资金和合规两大优势。而金融科技公司则在技术、服务能力上更胜一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助贷模式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银行和互金机构的难题,契合了双方的需求。

175号文虽明确互金平台可转型为助贷机构,当前中小银行对拓展助贷业务的准入门槛却并不低。不仅需要审核资金流向、评估平台运营能力,对于银行来说,互金公司的技术实力是其青睐的核心能力,在资金端合作的同时,银行也意图通过和金融科技公司展开合作,提升自身金融科技能力。

据悉,目前助贷行业形成了三大阵营。一为BATJ为代表的互联网阵营,包括腾讯金融云、阿里巴巴金融云、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二是银行或持牌金融集团自建金融科技子公司,如招商云创、光大科技、建信金科、民生科技等,第三类由互金公司转型而来,包括维信金科、浅橙科技,品钛等。在此背景下,银行对互金转型的助贷机构的科技实力要求更加严格,否则很容易被大型金融科技机构的优势挤压其生存空间

实际上,这也是监管的要求。2017年底,《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即141号文出台,对助贷业务操作合规性开展监管,并要求银行不得外包核心风控环节等。互金平台通过将技术输出提升中小银行的金融科技实力,由其风控系统做出放款决策,也符合了“银行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的监管要求。

业内人士指出,P2P公司转型成助贷机构时,应该依据自身的优势展开不同层次的合作,而非是简单的“通道”。

例如,头部互金平台有数百万的用户,用户复借率也高,单个客户的获客成本低。这类平台自身的获客能力较强,可以参考类似花呗、微粒贷的模式——即助贷平台纯粹收取获客费用,相应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由此打造轻资产化的业务发展模式。互联网公司通过大数据精准分析定位等技术提供助贷服务,相比银行的线下网点,标准化操作的形成能大大提高获客效率,降低获客成本。

另外,若公司的金融科技较强,其自身搭建的风控体系能够有效地与银行的传统风控形成互补,弥补小额信贷领域的规模“短板”。未来金融机构比拼的往往是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组成的风控生命线。除了技术体系的合作,创新产品,提升用户体验等也是互金公司的可转型发力点,例如,51公积金就以公积金管理为依托,对用户开展助贷等消费金融领域的服务。

严监管仍是主调

助贷快速发展的同时,在去杠杆的大背景下,和P2P行业类似,助贷行业的监管步伐亦是步步紧趋。

1月9日,浙江银保监局向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下称《监管提示函》),明确要求辖区内城商行与民营银行不得外包核心风控环节,同时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客户。

1月14日,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农商行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

城商行、民营银行和农商行均包括在内,异地放贷业务“一刀切”,整个助贷行业资金量与业务规模大幅度缩水是大势所趋。这一消息对很多意欲转型助贷的互金平台而言,如同宣告“此路不通”。

具体来说,现阶段网贷产品转型助贷产品时,风控模型、获客方式都需要相应的调整。据悉,助贷机构与银行合作时,通常会提前协商放贷业务的利润分成与风险共担比例,或采取按件收费模式。而2018年以来,数据、人力价格水涨船高,网贷的获客成本随着不断上涨,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有效获客成本已经涨到500-1000元/人,研发投入无疑将进一步增加获客成本。

“以前助贷机构可以拿到银行的低息资金自己直接放贷,年化利率在7%-10%,远低于P2P业务12%的综合融资成本,哪怕把利率控制在36%以内,扣除融资成本、坏账率、运营成本等开支后,还能实现约6%-8%的回报。现在是将客户推荐给银行,由银行放款。助贷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息费,只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处获得服务费,如果获客成本一直高于银行给出的服务费,亏损是肯定的。”

“刨去高成本不说,二三线城市的借贷需求是否可以支撑起一个活跃的、长期的借贷产品发展?”业内人士指出,在市场的局限下,若新入局机构为开发市场将目标客户下沉至质量较差的资产,潜在的坏账风险必然上升,由于141号文要求银行需要自主承担贷款业务坏账风险,最后的结果就是当地中小银行为了避险拒绝开展助贷业务,助贷机构的生存状况将更加艰难。

实际上,监管部门的态度愈发明确,许多中小银行对于助贷业务的态度已经在悄然发生变化。杭州一中型助贷平台区级总管对新金融头条表示,已经有一些合作银行明确表示存量放贷业务到期后将终止业务。

“《监管提示函》下发后,很多城商行要求我们不得再新增异地放贷业务申请,只能接受省内用户。”据其介绍,此前该平台主和浙江本地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后来逐步开始向合肥、南京等周边城市扩展业务,“其他城市的资产端已经慢慢开发了,如今很多用户的消费贷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我们不得不寻找新的资金来源。目前公司正在与当地的城商行、农商行协商开展助贷合作。”但其坦言,目前合作进展情况并不乐观,“很多银行直接就拒绝了。”据其猜测,银行可能是在监管的提示下,开率逐渐压缩助贷业务的规模。其表示,未来可能会考虑走信托渠道,但那时成本也会增加。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合伙人律师张丹发文表示,目前助贷领域的风险已经暴露,质疑的声音也将推动监管部门继续动作。一直以来,助贷业务始终处于“灰色地带”,助贷机构应审视其自身业务,梳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及时整改,才能避免监管政策落地时的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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