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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啥有人被取保了?
在办理涉金融科技案件时,能够明显感觉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悲凉。有时,吃瓜群众会喊着:瞧啊,凭啥都是卖信息,他就取保了,内个谁就羁押着?肯定有猫腻和见不得人的事儿,呵呵,其实吧,法律不是死的,对于某些罪名和标准有弹性,正如某冰冰案,逃税这个罪名确实给了补税的机会,这可不是开玩笑,而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
言归正传,今天我们就未来金融科技行业最容易触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解读一二...
1从宽处理,“有条件”
根据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请注意,这是硬指标),并确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决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现实中,大家看到被取保候审或者判处缓刑等较轻刑罚的多数,属于如上情形,大家可能注意到有个前提必须达到:非“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到底啥是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2018年11月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办案机关掌握的真实标准是:一、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量标准达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信息用途引发的严重后果,其中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当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小白可以理解为: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微信群主、QQ群主,风险不小
近两年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经常能看到大量的“聊天信息”作为证据,有时候飒姐也会入戏,群友们聊得颇为专业和隐晦,然而,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犯罪处理。
咱们在实践里常见的是“串信息”的各种群,这些群如果一开始就是为了做个数据市场或者后来演变为买卖公民信息的阵地,那么,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严惩。我们相信,读者一定会问:如果只发布个信息呢,没形成交易,或者线下面对面给cash,是不是更安全?呵呵,总有一款刑法条文适合你,来来来,咱们看看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说实话很多法律人士都不知道还有这样一款百搭罪名。然而,我们在真正办案时,如上罪名很少使用,因为根据“从一重”的定罪原则,在竞合情况下会选择更重的罪名,根据第287条之一的规定才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提升到3-7年有期徒刑,因而,实务里后者居多。
3采集数据,如何才能不犯事儿?
如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已经转型升级了,旧有的商业模式被网安民警重拳打击。近期我们接触的案件和事件中,往往是处于“不合规”还是“犯罪”的灰色地带...
判断是否合规的重要因素是:信息被收集者是否同意。请注意,此处便是重大风险,有的时候风向是趋松的,有的时候风向是趋紧的,一松一紧之间,便有多种解读和巨大空间。“概括授权”到什么范围,能被认定为被采集人同意,其实值得深入研究。我们发现有些互联网企业的概括授权已经达到了“相当于不用授权”的地步了,各种非“必要”信息均以“客户同意”为由公开掠走。
甚至,有些支付公司(在此我们不点名某几乎每天使用的支付公司),与一些互联网商城达成信息共享XX计划,只要你手机支付成功,马上相关附属或搭配产品就从你的PC端出现了,中间差也就3-5秒,作为消费者有种被“喂了苍蝇”的负面感觉。我们同意保住中国的大数据行业,但这样弄,消费者还是会有恐惧和担心,毕竟“水至清则无鱼”,我们都想有点遮羞布。
4写在最后...
其实,我们还想提醒互联网企业,尤其是金融科技公司注意“管控合同风险”,如果签约后你应当知道对手方将信息用于犯罪行为而放任自流,那么,是要纳入刑法打击圈的。这里的“应当知道”指的是根据通常的社会法则,应该知道对方的信息或者掌握基本情况,虽然实际上你并不知悉,也要同罚!
同时,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递进的,最优等级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请注意,共享出行领域一定要保护行踪轨迹,防止绑架、报复案件的发生;金融行业要注意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的泄露问题,尤其是某些银行对于一定级别以上的客户进行了某种贵宾服务,那么,我们就可以倒推有这项服务的就是“私行客户”,然后到还原手机号,再给这些用户打电话推销保险等产品。呵呵,这个套路太熟悉了吧,以前某些现金贷平台也经常使用。
最后点一句,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可入刑;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重判。即便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收受(不花钱,人家白给信息也不能要),利用了这些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对不起,还是犯罪行为。可见,我国法律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红线是放的比较宽,请诸位好汉一定要细致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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