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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会是“助贷”监管元年吗?
3月5日,两会轰轰烈烈的召开。两会召开前一天,银保监会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提到:要依法处置高风险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有照行车”和“无照驾驶”做到监管全覆盖。
金融行业的“无照驾驶”者有很多,在网贷和助贷领域尤其多,而不久之前公安部要严打的“套路贷”也大量夹在网贷、助贷机构之间。
时间追溯到春节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了两个重大文件:针对P2P网贷的175号文以及浙江银保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函》(下文简称:提示函)。
相对于175号文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提示函》似乎温柔很多,且只针对浙江一地,但依然传达出一个不容忽视的信息:网贷逐渐尘埃落定之后,助贷和联合放贷可能要被严管了。
1、助贷、网贷和联合放贷
首先理清下概念,网贷、助贷和联合放贷分别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
读懂新金融认为,联合放贷与助贷是一对“同卵双胞胎”,“长相上”难分你我,但“性格上”有一定有差异。
《提示函》将互联网科技公司助贷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统称为互联网联合贷款(以下简称“联合放贷”),二者有相同点: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负责部分或全部出资,由金融科技公司或互联网公司负责部分或全部的获客、授信、风控、催收等工作;不过二者也有差异:“联合放贷”的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外部,一部分来源于持有金融牌照的技术输出方,而助贷的资金则全部来自于外部,且本身多不持有牌照。
《提示函》将二者统一用“联合放贷”表述,但读懂新金融认为,这两类业务虽然从牌照和资金来源,有些区别,但问题的本质都在于银行等三方资金的使用(即助贷业务)上,故而下文中以“助贷”作为两类业务的统称。(注意,助贷打了引号哦)
“助贷”与P2P网贷是一对“异卵双胞胎”,二者做的都是连接外部资金和资产的生意,区别在于:哥哥P2P网贷连接的是C端资金和资产,最让人头痛的出借人资金安全问题;弟弟“助贷”连接的是B端资金和资产,最让人头痛的事是利率和金融风险过高。
这对兄弟惹祸之后的社会影响也不一样:
P2P网贷暴雷之后“雷声大雨点小”,成千上万的出借人蒙受损失时会集体维权,极易出现群体性事件,经历了2018年的雷潮之后,网贷待还总额不过减少了3000亿元(网贷之家数据),这其中的绝大部分还是出借人主动撤资导致的,放到整个金融体系中去看:九牛一毛(不考虑风险传染的话);
“助贷”则是“雷声小,冰雹大”,即使信审不严,即使不合规,即使高利贷、“套路贷”横行,依然难以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的关注度有限,却能悄无声息的“砸死人”;因为“助贷”主要的资金来源于银行,风险自然随时可能流入到银行业之中,而银行里的资金不是来自几万个P2P出借人,而是成百上千万乃至过亿的普通老百姓,相对于网贷,“助贷”高度参与的消费金融市场,体量更加庞大而且一直处于增长之中,而且“助贷”的合作链条中,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金融机构扮演兜底、担保的角色,极易造成整个体系的风险传染的问题。
所以,网贷的监管更侧重于出借人的资金保护以及社会稳定,而“助贷”的整治重点更多在于金融风险的控制。
2、“助贷”的功过
助贷有没有存在的必然性?当然有,这个必然性要从银行业的发展历程说起。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既要实行金融管理职能还要经营全部的银行业务。这种配置在计划经济时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金融需求井喷,为了适应市场化经济,增加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和服务效率,六大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立足地方的城商行、农商行纷纷成立,此时的银行遵循二八法则:服务20%的优质客户,获取80%的利润。
随后,互联网时代与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了,人们生活的大多数事物都依赖于一部手机完成,蚂蚁金服、腾讯金科等金融科技巨头通过服务80%的长尾客户崛起,让银行开始注意到这个被他们忽视的市场——消费金融,若想大力开展消费金融就必须依靠科技无限摊薄边际成本。
正如银行业从一到众的演化,众多的银行诞生是为了适应新的趋势、细化分工、分散风险,而“助贷”以科技面貌诞生的逻辑也是如此。
普惠金融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的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这个含义过分的倡导“普”,却忽略了“惠”,而在当下,“普”与“惠”确实一对冲突的存在。
“助贷”的确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度,但却迎来了高利问题。读懂新金融曾《新金融利率悲歌》系列文章中指出:“从立法的逻辑上讲,判定高利贷的线应该是24%。从实际情况来讲,36%以上才是高利贷。法律才规定必须返还的那部分利息是36%以上的,而非24%以上,故而新金融机构更多的把36%定位生死线。”
当下多数“助贷机构”的息费收取在24%~36%之间,在生死线之下;但在很多用户看来,这依然是高利贷。虽然这个息费范围存在一些合理性:
1、首先,“助贷”中资金最简单的链条是:储户——银行——“助贷”机构——借款人,在这个链条中,储户要利息,银行要利息,“助贷”机构要在覆盖获客、运营、逾期等成本的基础上盈利,而前三者的的利息、成本、利润都压到了借款人身上,息费怎能不高?
2、“助贷”机构的优势是以科技手段无限摊薄边际成本,然而除了蚂蚁金服、腾讯金科等几家巨头外,中小机构经营的资产规模普遍不大,这导致边际成本无法被摊薄;相反,为了在有限的借款人身上赚得足够的钱,必须增加息费。
3、正常的借款人除了银行之外,还有借呗、微粒贷、京东金条等诸多廉价的融资渠道,如果这些融资渠道都没能“普”到借款人,这个借款人的资质可想而知,出于风险把控的考虑,息费也应该上调。
高利,是一个社会问题的制造机,如果没有“助贷”,或许没有各种高利问题,但“普”的进程也必然会放缓。如何在“普”与“惠”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一个难题。
3、2019年,会是“助贷”监管元年吗?
多数“助贷”机构喜欢以科技公司自居,但不可否认的是,“助贷”机构有绝对的金融属性,自然要受到金融监管,对于助贷行业来说,目前最全面、约束力最大的一份文件是《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这让“助贷”行业一度刮起了网络小贷牌照的收购热潮。结果就是,头部机构基本都具备网络小贷牌照,以科技之名做着超杠杆的联合放贷,而中小机构不具备牌照,依然以科技之名做着助贷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曾表示,“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
如此看来,“助贷”业务在监管上的根本问题不是具不具备放贷资质,而是科技与金融的边界模糊化之后的新产物是否应该被牌照化管理,以及如何对这种“新产物”确立一个准入机制,从而让研发助贷系统和直接开展助贷业务的机构从灰色变成白色。
从支付、众筹、网贷等金融科技产物的表现来看,牌照化管理的可能很大,来临的时间不一定是2019年,但一定是不远的未来,毕竟“助贷”的市场在逐渐扩大,所产生的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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