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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发现被金融服务费坑了,又能怎么样?
这两天,关于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新闻,大家或多或少可能都有耳闻。事件的详细经过,我就不赘述了,随着该事件的持续发酵,舆论聚焦的新话题已经转向金融服务费。
根据这位女车主的说法,她自己原本有能力全款买车,但是4S店销售人员却诱导她办理贷款,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自己被迫向私人账户里转了1.5万的金融服务费,而且还没有发票。
该女车主表示在办理贷款前,并没有人告知金融服务费的存在,而且也没有得到所谓的“服务”,因此质疑这笔金融服务费的合理性。
金融服务费,顾名思义就是指在获得金融服务时,需要缴纳的费用。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并不少见。
金融的概念很广泛,不仅包括贷款等融资活动,存款等经济活动也是金融的一部分。在过去,我们在柜台取现时,就需要缴纳一笔柜台取现费,这就是金融服务费的一种。
在个人银行业务中,收取的费用还不至于此,比如还会有工本费、挂失费、年费、账户管理费等,而这些也都属于金融服务费。不过,这些费用目前已经都全部取消了。
类似于上述提到的柜台取现费等费用,一般都不会太高,通常都会在交易金额的1%以内,而且确实也能享受到相应的服务,这样的金融服务费,相对来说勉强还算合理。
但是我们身边,更多的却是大量不合理的金融服务费。
比如在办理房贷时,需要缴纳一笔叫“公证费”的费用。
这笔费用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和上述女车主遭遇的情况一样,这笔费用一般都会转账到私人账户,而且也不会提供发票,有的会提供收据,而收据大概率上也会是不足额的。
在很多限购的城市,都需要摇号买房,对于经历过千辛万苦“摇中”的人来说,没有人会计较公证费用的合理性,也不会计较是否有发票。
由于地区的不同,以及银行要求出具的公证种类不同,公证费用也会有所不同。但是很多人认为所有的公证资料都是自己办理的,还收取过高的公证费用明显不合理。
而之所以不愿意计较,是因为谁都不愿意“因小失大”,不想因为贷款出现问题,而错失购房机会。
其实,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在办理同一个业务的过程中,还会出现存在收取多个名目的金融服务费的情况。
以汽车金融为例,就会有金融代办费、账户管理费、征信查询费、担保费、评估费、抵押担保费、安装GPS的费用等,在办理汽车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同时收取以上服务费其中的几种。
而这些金融服务费,就是金融机构,以及销售车辆的4S店的主要收入来源。
不仅如此,有些机构还会绑定各种非必要的保险,如划痕险、玻璃险等,并以此来收取金融服务费。
而通常情况下,这些金融服务费都具有“强制性”。换言之,作为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想要获得贷款,就必须接受这些金融服务费。
有人近日在贴吧发布了一个关于金融服务费用的调查,跟帖的车主们反馈,在贷款购车的时候都缴纳过金融服务费,大部分人承担的金融服务费都在4000-8000之间。
实际上,一些所谓的金融服务费,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银保监会早已强调,金融机构不得要求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并以此收费:
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从而收取费用。《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也曾在指导意见中提到,取消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
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商业银行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为什么还会存在这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金融服务费呢?
第一,金融服务,归根结底还是市场化的活动。金融产品、融资渠道以及金融服务在市场上的稀缺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服务商在市场上有足够的定价权。
也就是说,就算存在不合理之处,但是仍然有消费者愿意接受,或者不得不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以行业公约甚至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收取金融服务费,这笔费用也会以其他名目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所以,尽管金融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乱收费,但事实上相关乱象却总是屡禁不绝。
想要从根本上控制这种金融领域的乱收费,就必须继续推动金融服务的全面普及,激发市场活力,通过竞争来消解金融机构的定价“霸权”。
当然,金融服务的全面普及并不代表要全面泛滥,并不代表应该鼓励“校园贷”、“714高炮”等产品的普及,虽然在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第二,大部分时候,金融服务都要依赖于商业服务场景而存在的,比如买车或买房。其实,有些商业机构虽然以“金融服务费”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但这笔费用的实质却是商品或商业服务本身的溢价。
对这些商业机构来说,是否提供增值服务都不影响其销售能力。而之所以要向金融服务等增值服务领域延伸,是因为官方有透明的市场指导价格,或者相关部门的限价措施,于是只能通过其他收费项目来弥补名义价格的“损失”。
与其说是“增值服务”,不如称之为“寄生业务”。
当然,这些增值服务虽然并不完全名实相副,但多多少少也起到了一些作用。比如,公证费虽然虚高,但确实提供了公证书,应付了金融机构的程序要求。再比如,金融服务虽然并不周到,但相关人员出于利益考虑,确实促成了金融业务的成交,甚至还缩短了金融业务的办理周期。
但不可否认的是,定价权完完全全掌握在商家手中,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我们很难相信,消费者的权益在这样的服务项目里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所以,引导商业市场充分竞争及信息透明,给予消费者足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寄生服务费”的泛滥。
我们不能指望商家自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不能完全依靠行政手段来净化市场。
市场规律告诉我们,决定商品价格的,是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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