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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法律底线在哪里?
毋庸讳言,虚假诉讼问题已成为诸多法律人和市场主体的心头刺,民间借贷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灾区”,近期该领域案件频发。
同时,法律同行和法务人员来找我们探讨相关问题,今天撰写此文章目的是给广大非专业人士进行普法教育,让大家了解什么是虚假诉讼,不要再试图逼迫自家法务人员和律师冒着风险做“假诉讼”,以免导致重大法律风险。
1
法律渊源
非法律人士可能不知道这个罪名,是的,我国刑法典确实有一个专门的罪名针对“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具体法律渊源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公司也可以成为本案的犯罪主体,依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本身,前者判刑,后者罚金。
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主要是公司的法务总监、法务主管和驻场律师,也就是飒姐的同行。在某些案件中,我们发现法律人深陷囹圄,本是出于职务行为,但如何证明自己并无“共谋”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呜呼,请大家还是留取书面证据、电子数据等。
同时,对于司法人员(公检法)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从世界范围内,对于伪造文书、虚假案件的打击面很大,他们不以诉讼诈骗罪,而是直接使用诈骗罪进行处罚,在日本国对于类似行为就是按照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2
哪些行为涉嫌犯罪?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3
隐瞒债务已清偿,还继续起诉,构成犯罪吗?
套路贷里,有这样一种情况:线下已还款,线上形成证据链,造成借款人的债务无端虚增,在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中,这将造成借款人(即债务人)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甚至造成精神恍惚、抑郁、自残等情况,这不是我们想看到的。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
写在最后
民间借贷纠纷是重灾区,在南方某省的虚假诉讼案件中民间借贷的占比高达近7成。因此,在民间借贷领域,尤其是催收领域有“串案”(一案引发一串案件)的情况出现。
由于P2P等民间借贷催收难度增大,会外包给一些公司、律所起诉和处置不良资产,有些专业人士出“歪主意”把某些证据进行歪曲,甚至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我们建议加强对民商事律师、公司法务的培训,一定要注意执业风险,切勿知法犯法,以身试法。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仅做普法宣传,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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