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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诈骗罪,没有你想得那样简单......
最近,币圈代投、P2P逃废债、催收涉刑中都出现了诈骗罪的字样,甚至有人与巴菲特吃个饭,还被朋友们笑谈是骗了大家的钱才买了机会。现实中的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似乎没有大家想象的那样简单,有几个细节,飒姐有必要做个普法。
1
完美的犯罪,不仅判刑而且罚钱
说起犯罪,普罗大众的脑海里还是“烧杀抢掠”等暴力镜头,其实,有一种古老的犯罪:诈骗罪,这是一种侵财犯罪,也就是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在电影中,我们会看到古代的一些市井骗子,通过算命等方式,让受骗者主动交付“改命钱”就是一种典型的诈骗手段。
在我国,诈骗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66条,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注意,这也就是为何虚拟币的代投“大哥”,被判刑后都会有“罚金”一说。在侵财类犯罪中,既然贪图钱财,就要从钱财上进行制裁,因此,诈骗罪会专门针对被告人进行财产剥夺,这里的财产是合法财产。
也就是说,不仅要被告人把在犯罪中获得的金钱“吐出来”,还要把辛辛苦苦合法赚取的钱也进行部分或全部剥夺。
2
聪明反被聪明误
实务里,我们经常会被问到一个问题:飒姐,如何才能保住财产?房子和车子已经卖给同学了,没事了吧?我们还是来看看司法解释的规定吧,飒姐不能打诳语。
根据2011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请脑补逛街时突然被陌生男子拦住,问:要苹果手机嘛,便宜)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例如,赌博、项目方发虚拟币等)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实践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比较多,其他财物较难认定。您可能会问,说自己不知道是诈骗财物不就行了吗?很负责任地说,来到公安机关一般人都会实话实说,没必要为了“钱”而丧失“自由”,毕竟隐匿赃款、赃物构成另一种犯罪。
3
第三方支付公司及服务商,法律风险巨大
读者也知道飒姐的朋友圈基本都是金融+科技圈的人士,平时约饭,朋友们总会谈起为形形色色的客户服务,有时候会引起我们的警觉,然后苦口婆心地劝他们抓紧结束合作,不要坠入苦海。
随着互联网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电信诈骗的危害日益凸显,某些商事主体埋头做业务,法律常识匮乏,对某些“非法客户”有意无意中进行了“帮助”,这可能会给自身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飒姐有必要做提示。
根据2016年12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严惩关联犯罪,也就是要打击产业链上上下游企业的非法行为。
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讲,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并非都压在公诉人人身上,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
(一)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三)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四)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五)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
写在最后
实践里,诈骗罪还常见于“托人办事没办成”等情形中。在扫黑除恶行动中,我们也关注到“套路贷”多涉嫌此罪,在此提醒行为人切勿在几个App中反复“诱使”借款人连续借贷,否则,将可能构成套路贷,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同时,我们提醒服务于金融领域的从业者,不要以为自己并未亲自从事“不法行为”就可以安枕无忧,我们必须认真观察自己的客户,除非法律允许(如辩护工作),否则,你的帮助行为可能会导致自身的“共犯”风险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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