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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私募基金会重走P2P之路吗?

点击: 时间:2019-07-05

原创|私募基金会重走P2P之路吗?

2018年6月底,上海市“某某系”爆雷,上海某公司董事长朱某某失联,“某某系”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其发售的私募基金出现兑付危机,涉案金额达百亿级别。“某某系”爆雷,引发上海市乃至全国首例私募基金兑付风险事件。

近年来,国内P2P行业爆雷频发,还不乏集中出现了几波爆雷潮,P2P行业也自然成为近几年国内金融业的众矢之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空前高涨…... 相较P2P而言,私募基金似乎一直不温不火、风平浪静,然而在这平静的表象下,种种迹象显示,私募的行业风险正在持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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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现状不容乐观

中基协最新公布的2019年第4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显示,截至2019年4月底,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388家,管理资产规模13.31万亿元。

从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分布情况来看,注册地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浙江(除宁波)、广东(除深圳)等地,总计占比达71.47%;已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927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702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56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3家。其中,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7685只,基金规模2.36万亿元。

私募基金发展遇瓶颈,行业现状不容乐观。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例,从已登记的8927家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中看:有497家的管理规模是0;管理规模在5000万以下的私募管理人有6556家,其中1879家还在持续的更新净值,而其他则许久不发声了。

此类规模的私募抗风险能力很低,私募的维护成本较高,募集资金困难,随时可能被一波熊市浪潮冲掉;管理规模在5000万以上的私募共有2371家,目前在市场上还在活跃的只有1441家,其中,据测算,能够实现收支平衡或盈利的私募只有365家。

无论从何种规模的私募来看,当前私募行业都遇到了发展瓶颈,也难怪一度出现了私募排队转公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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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我国私募基金起步较晚,2013年以前几乎处于无监管的状态,2013年修订后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确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至此,我国私募基金有了明确的监管主体。

从2015年2月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一系列包括若干办法、指引和公告的实质性监管规则,2016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具体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自律监管职能。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此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原创|私募基金会重走P2P之路吗?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来,证监会基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四部法律法规对私募行业进行基础性的管理。随着行业风险的加剧,特别是“某某系”爆雷,深刻地触动了监管部门的神经。

在“某某系”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在有登记和备案且所发产品均在银行托管的情况下,依然发生了系统性风险事件,进一步促使监管机关加强了监管力度。目前监管机关围绕私募的“设立及运营”、“备案”、“募集”、“投资”、“税收”等方面不断提高监管和处罚力度,并积极协同司法机关,对行业内的违法犯罪给予重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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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与日俱增

可以将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则体系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

事前阶段:目前,我国设立私募管理人和发行私募项目,均不需要行政审批,采取的是注册制,即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因此,“事前”主要依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

事中阶段:主要通过私募基金在募集和运营中,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手段。

事后阶段:以追责为手段,包括行政和司法两个手段。

就以上三个阶段而言,在我国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以及信息仍然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事前和事中阶段的监管和自律效果有限,“某某系”事件已充分暴露了这两个阶段的缺陷。

现“某某系”事件中包括实控人在内已经先后有多人被采取了刑事司法措施,即将被追究严重的刑事责任。私募基金现有的行业管理同前些年的P2P行业有许多相似之处,在系统性危机出现的情况下,上层会倚重事后阶段而果断祭出刑法利剑,以平民愤。

可以预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私募行业在市场及监管双重的浪潮洗礼下,很多私募管理人将不得不正面面对刑法利剑的考量。

结合私募行业可能涉及的问题,主要涉及的罪名为: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刑法272条“挪用资金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

当然基于不同的情况,可能还会涉及触犯刑法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金融类犯罪以及涉及公司管理类和税务类的刑事犯罪。

原创|私募基金会重走P2P之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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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私募行业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瓶颈阶段,行业发展即将面临一个新的周期,洗牌也在所难免,行业监管在周期性的作用下,也逐步体现出了“升级”态势,当前私募行业依旧风平浪静,但实则暗流涌动,很难说今后几年的时间里私募行业不会重复P2P前几年的历史。

风险已显,且行且慎重。

PS:侯海东先生与飒姐同一团队的伙伴,共同为金融科技创业者提供法律“金马甲”的坚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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